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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在家,服務在社
我國小農經濟的特點決定了農民在市場經濟中必然處于弱勢,因為弱小,所以合作。農民只有加入合作社,形成合力,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爭取一席之地。國家也寄希望于通過合作社這種形式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解決農民與其他市場主體信息不對稱、交易不平衡的問題。
孔祥智告訴記者,合作社就是要解決單個農民無法解決的問題,如推廣技術、購買生產資料、與銷售商談判、拓寬銷售渠道等,“一句話,就是‘生產在家,服務在社’”。
雖然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農民階層,但我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卻很低,僅有3%的農民加入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據農業部的最新數據顯示,目前比較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約有15萬個,但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只有一半。
至于很多合作社不登記的原因,孔祥智認為,農民自身認識的局限是其中的一個方面,但登記手續復雜、政府基層部門的不配合則是更重要的一個方面。國家明文規定合作社登記不收費,但在實際登記過程中,稅務、質檢等其他環節常以各種由頭收費;一些基層干部對合作社的認識還不清晰,江西某村分管財政的村長甚至認為合作社是違法行為,還有干部將合作社與上世紀90年代的合作基金會混為一談,害怕重蹈合作基金會的覆轍,使得一些村干部不敢放手發展合作社。
西方發達國家合作社發展的經驗證明,“家庭經營+發達的合作社體系”是農業生產經營最有效的組織模式。雖然中央不斷強調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但目前的扶持力度仍跟不上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市、縣兩級具體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很少。有專家建議,政府應制定針對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商業銀行為合作社提供優惠貸款,還可以在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專項資金扶持合作社的發展。
專訪合作社法律問題專家——中國農業大學農業與農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鵬
中國報道:您曾提出我國合作社存在“財產虛置”的問題,這種情況是怎么產生的?
任大鵬:《合作社法》規定了合作社對于成員出資、提取的公積金、國家補助形式的財產以及社會捐贈等擁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但實地考察時你會發現,這幾塊財產可能都沒有。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合作社成員必須出資,《合作社法》規定農民按照合作社章程來履行出資義務,如果章程不規定,那么農民就沒有這個義務。公積金也是如此,《合作社法》規定的是任意公積金制度,也就是合作社提不提公積金由它自己決定。
中國報道:就是說“財產虛置”的原因是法律對合作社的資金并沒有最低限額?
任大鵬:對。從法律上來講,合作社的財產承擔著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如果一個合作社財產虛置情況比較嚴重,就意味著合作社經營過程中不足以償還債務的風險轉嫁到了債權人,如銀行等的頭上,這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
北京大興的九牧養殖合作社在貸款時,就遇到了信用社不愿意貸款的問題,信用社問他們以什么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從賬面上根本看不出有這個財產。這也是很多商業銀行不愿意貸款給合作社的原因。合作社雖然取得了法人地位,但無法取得交易對象的信任,喪失很多交易機會。金融機構要考慮它的經營風險和投資回報,所以合作社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可能性比較小。從長遠來看,這制約著合作社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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