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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鵬認為,現在合作社最大的問題不是資金問題,而是內部利益平衡的問題。“如果說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組織,那么農民就要承擔全部風險。雖然能人或企業在合作社中擁有絕對控制權,但他們也承擔了所有風險,我們應該看到這一點。”
至于如何平衡領辦者與成員之間的利益,苑鵬說,10年前,臺灣一位合作社理事長的話她至今印象深刻,他說“合作社的發展經歷了我獨攬大權到回歸民主的過程”。由于給了農民自由退出權,所以農民自己會算這筆賬,在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的取舍上農民是有一桿秤的。浙江某村一個合作社的理事長曾一語道破:“農民很簡單,有效益就聽你的。如果我做的決定對社員不利,他們就不會選我。”
孔祥智也說,“農民不是沒有民主意識,上世紀40年代我國農民就發明了‘豆選’,關鍵要看條件”。在合作社發展的初期,這種現象有它的合理性,隨著農民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民主意識的覺醒,其話語權也將增強。
三中全會開的“口子”
2007年,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曾對山東、陜西和山西的33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深入調查,調研報告顯示,近79%的組織沒有穩定充足的自有經濟來源,資金不足是限制其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資金缺乏直接導致很多合作社無法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更無力擴大經營規模和發展新產業。
早在2006年,央視《對話》欄目就邀請過若干合作社的理事長,請他們談合作社發展中的問題。當時《合作社法》還沒頒布,所以他們反映的第一大問題是法人地位問題;排第二的就是資金問題。苑鵬分析說,我國小農經濟決定了合作社的投入、經營和產出規模都比較小,合作社毫無疑問屬于小企業,而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并不是中國獨有的。
“相當一部分合作社組建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資金問題,”孔祥智告訴記者,“合作社貸款難的實質還是農民貸款難問題。”雖然國家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向合作社貸款,但實際執行力度往往不夠。在很多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與合作保險是合作社等組織資金流通的后盾,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尚不允許合作社進行有效的社會融資。
《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社“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其中沒有明確提到金融服務,雖然有人理解這個“等”字中包含金融服務,但合作社融資的合法性問題一直模糊不清。
實踐的發展卻遠遠走在了前頭,在資金運作方面,一些合作社早就開始了大膽的嘗試。山東某供銷社不僅成員內部資金互助的形式多樣,而且加入了河東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與其他合作社之間開展資金互助,還吸納了一些供銷社職工等社會股東,在更大范圍內融資。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出現了這樣一句話:“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引起了各方專家的注意。雖然對“信用合作”的具體形式理解不同,但各方一致認同這將為合作社的融資打開新的局面。
苑鵬打比方說,就像當年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樣,是先有了農民的創新,才有了政策的認可,《決定》中的表述只不過是一種“追認”。孔祥智認為,《決定》中所說的“信用合作”,在目前條件下僅限于合作社內部的資金拆借,但這釋放了一個明確的信號,農村金融是今后發展的必然方向。解決合作社的資金問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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