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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記者 何流
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農民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舉證明了自己的智慧,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實施了20多年,農業經營中的“統”似乎一直沒有建立起來。集體統一經營和家庭分散經營兩個層次發展失衡,有“分”無“統”的情況較為嚴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對接問題?記者走訪了幾位農村問題專家,他們一致認為,發展農民合作組織、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是解決統分矛盾的有效途徑。但合作社在內部民主以及融資等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從一股獨大到回歸民主
合作社以“一人一票”制實踐著一種古典主義的民主,但這種民主在現實面前常常顯得過于理想化。
事實上,如果沒有外部力量(企業、能人等)的支持,農民很難自發組織合作社。據農業部統計,由能人領辦的合作社占總數的60%以上。“由能人(即村干部、技術能手和專業大戶)領辦的,受能人控制;企業領辦的,受企業控制。一人一票常常形同虛設,‘一股獨大’的問題在合作社中普遍存在,”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苑鵬說,“有時也是農民自己的選擇。”
她曾考察過天津寶坻的一個養雞合作社,農民幾乎不參加成員大會,多數情況下都由理事長說了算,但農民對這個理事長非常信服。禽流感的時候,雞賣不出去,理事長就自己掏錢把農民的雞都買了。農民說,有這樣一個領頭人帶著我們,誰說了算,還是主要問題嗎?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黨委書記孔祥智把這種人稱為合作社里“雷鋒式的領袖人物”,他們不僅具有奉獻精神,而且在資金、技術和對外溝通渠道上都有優勢。
在廣大農村,由當地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也不在少數,合作社的理事長由企業董事長兼任,一個企業掛兩塊牌子的現象非常普遍,記者曾看到四川某實業公司的牌子下面赫然寫著“養豬合作社”五個大字。雖然多數合作社的能人具有雷鋒式的奉獻精神,但我們很難要求以營利為導向的企業也這么無私。
企業與農戶是兩個利益訴求不同的市場主體,企業成立合作社本身目的就不“單純”。由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常常淪為企業控制貨源、推行標準化生產的工具。孔祥智告訴記者,江西一家企業的老板曾專程來北京向他咨詢成立合作社的事宜。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是一條顛撲不破的真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第十七條規定:“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農業部合作社試點城市臺州曾嘗試“一股一票”制,但單個社員的最高票數不得超過總票數的20%。這一限制比《合作社法》的規定寬松,但仍然難以滿足某些企業的需要。南方某市農業局副局長曾說,如果搞一人一票,領辦人還能主導合作社的話,就沒有問題,否則很多公司就會退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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