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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密切與政府的關系,無論是否涉及股東問題。
除民營化和資產擔保債券外,第三種方法是進一步密切政府支持企業與政府的聯系。這種方式下,我們必須對是否繼續允許私人持有這些機構的股權作出抉擇。
“公用事業”模式可以涵蓋某種融入私人所有權的可能性。此模式中,政府支持企業仍是一家股份公司,有自己的股東,但由一個公共委員會負責管理。除簡單監測安全性和穩健性外,監管機構還應當建立定價規則,及其他有關保證股東收益率的規則。當然,公用事業監管機制本身存在諸多挑戰與缺陷,如成本控制的激勵機制較低等。這種模式也無法完全消除現有政府支持企業結構中的私人-公眾利益沖突問題。但“公用事業”模式可使企業保有一定靈活性和創新能力,這種靈活性和創新能力通常源于私營企業中的管理層向股東承擔問責。而且,私人-公眾利益沖突并非總是反生產力的。擁有私人股東的機構可能會更好地抵御政治影響,在某種情況下,會帶來更好的市場結果。如果私人股東被排除在外,則需要分析幾種可能性。一種方式是構建一個沒有股東的準公共公司,專門提供抵押資產的保險,比如將政府支持企業與聯邦住房管理局合并,所有證券化業務由類似全國抵押貸款協會的機構辦理。私人住房抵押資產發行機構仍然可以參與這一框架,政府在支持住房抵押資產的保險和證券化中的角色會比目前更加明確。最后,也可以考慮合作制結構,其中抵押貸款的發起機構必須持有政府支持企業的資本金,類似于聯邦住房貸款銀行目前的架構。
(摘譯自伯南克2008年10月31日在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暨洛杉磯分!白》康盅簶I務崩潰、經濟和公共政策”研討會上的演講。)
結論
無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我們必須力爭設計一個住房融資系統,該系統要可以確保在金融動蕩時期抵押貸款融資和證券化過程能夠成功進行,同時又不會產生會給美國金融市場和經濟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機構。在支持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至少在金融形勢非常嚴峻時,政府很可能需要發揮某種作用。但一旦涉及政府擔保,就必須明確、言而有信地處理好系統性風險和潛在的納稅人負擔問題。在設計這一體系時,如何恰如其分地平衡諸多挑戰,可能異常艱難,但無論如何,這一問題必須是金融改革政策議程中的優先考慮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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