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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負責任的醫療機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 08:32 財經時報
Http://blog.sina.com.cn/liuhaiming搜索關鍵詞:醫療機構 社會責任 衛生部提出:齊二藥事件的受害患者向中山三院要求高額經濟賠償,呼吁明確主體責任人,不讓醫療機構承擔不必要的責任。作為醫療機構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提這個要求不能算過分,不過,對于發言人所說的“一個負責任的醫療機構,如果要承擔一個不負責任的醫藥企業生產假藥所造成的損害后果,這不公正”,筆者持有異議。 時下,社會責任成為全球性的稀缺資源之一。在我國,“醫療機構被妖魔化”的說法屢有所聞,“妖魔化”他人者當然不道德,但是,被妖魔化者自身有無問題,在駁斥謠言的同時,是否需要捫心自問,查找自身有無被妖魔化的把柄,然而開展必要的自我批評,這才是負責的表現。按照這個標準,有底氣說負責的醫療機構為數不多。 中山三院被患者起訴,法院還沒判決,衛生部的邊鼓先敲了起來,生怕醫院蒙受“不白之冤”,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行政主管部門這樣的表態有不負責之嫌。衛生部代表的不只是全國的醫療機構,還包括全體民眾,因為他們都是潛在的患者。現在,患者從醫院買到假藥,成為假藥的受害者,要求醫院賠償未果,訴諸法律,合情合理。法院如何審理,是法院的事情。衛生部掛念,實屬正常,如果醫療機構敗訴,承擔了主要責任,表明醫療主管部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可見,這起訴案,表面上是狀告中山三院,實際上衛生部也受牽連。這樣一來,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審判尚未開始,衛生部先站出來表態。然而,這個表態的真實目的,衛生部有沒有“推卸責任”的意圖,不能不令人懷疑。從這點上說,衛生部偏袒了醫療機構,民眾遭受假藥的傷害,而假藥又是從醫療機構流出的。 齊二藥事件,最終受到嚴懲的理應是這家假藥生產企業。但作為事件主體單位之一的中山三院,真的就不該被追究法律責任嗎?醫療機構在采購藥品時,采購程序是否合法,采購藥品時可否核對過藥檢證明,假藥的價格是否偏低?這些環節,醫療機構方面是否全部做到?即便做到了,假藥進了醫療機構的藥房,從這里售給患者。按照《消法》,受害者也該找醫療機構索賠,醫療機構再向藥廠索賠。事實如何?齊二藥事件中的直接受害者找醫院,院方逃避責任,拒絕代賠。如此醫療機構,能算一個負責的醫療機構?輿論的質疑,只能說明一個問題:醫療機構和衛生部的個別官員,距離“負責”還相當遙遠。 (作者系西南科技大學新聞系主任) 跟帖 目前, 與醫療機構缺乏社會責任相對的是:越深化醫療體制改革就越片面的引入企業經營理念,盲目照搬企業競爭模式和獲利最大化。因此強調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成了某些醫療機構和個別官員的場面話就不難讓人理解。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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