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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經濟犯罪是否應取消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20:46 《商務周刊》雜志

  ● 過分倚重死刑的威懾效應,會忽視社會管理和風險防范的作用,轉移人們對監督體系建設的注意力。而廢除貪官死刑,有利于克服社會管理上的“死刑倚賴癥”

  ● 一個國家使用死刑過多,是這個國家管理能力差的表現,也是對自己管治水平缺乏信心的表現。對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法治社會來說,官員想貪污很少有機會,即使貪污了也會及早發現,很難走到把貪官養肥了再殺這一步

  ● 國家的職能不僅在于專政,更主要在于管理。當一個國家的管理水平提高時,官員貪污不到或者一伸手就被捉,死刑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刑罰至上主義者夸大死刑的功用,把貪官多說成是刑罰松弛導致的,明顯是一葉障目,不見森林。大貪官多發是權力不規范運行、社會管理水平差的結果。國家防范犯罪,七分靠管理,三分靠刑罰

  □記者 王強

  面對越來越多的經濟犯罪,中國是否應該取消死刑?這個問題,在5月29日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因受賄649萬元一審被判死刑之后問出,多少有些與民意國法較勁的味道。

  此前的4月14日,河北省發生一起驚天大案。邯鄲市農業銀行金庫近5100萬元現金人民幣被本行員工任曉峰、馬向景盜走。幾天后,二嫌疑人被捕。案件一經媒體曝光,公眾嘩然,群情激憤,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尤其是對主犯任曉峰,許多業內人士分析,如果以貪污罪論處,任曉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而如果法院最終認定是盜竊罪,量刑將會加重,任曉峰必死無疑。

  但擔任任曉峰辯護的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武和嚴國亞,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屬委托后,表示要為任曉峰做免死辯護,并呼吁中國應逐步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兩位律師的觀點馬上引起輿論的關注,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評。

  事實上,早在1764年,

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極力主張廢除死刑,從此揭開了廢除死刑和存置死刑橫亙200多年的大論戰。馬克思也反對死刑,他寫到:“歷史和統計科學非常清楚地證明,最殘暴的殺人行為都是在處死罪犯之后立即發生的。”死刑存廢論戰直接影響了各國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進而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的刑罰改革運動。進入20世紀以來,在世界范圍內,廢除死刑運動成燎原之勢。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強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1989年,聯合國又通過了《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要求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措施在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自19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個國家廢除死刑,目前全世界已有111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在發達國家中仍執行死刑的僅剩美、日兩國。我國的香港、澳門也已廢除死刑。

  死刑存廢的爭論對我國也產生了很大影響。1980年代,中國進入第五次犯罪高峰,198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嚴重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權省級高級法院核準死刑。1983年秋中國發動“嚴打”,為“從重從嚴從快”打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發出《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20多年來,國內外對中國死刑判決過多過重的批評從未停止過。2007年1月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終于正式收回死刑核準權。

  在“少殺慎殺”取代“從重從嚴從快”之后,關于死刑的爭論并沒有因此消失。既使沒有人敢于主張在中國徹底取消死刑,但就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里所稱“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中的“最嚴重罪行”,還是有一部分法律界人士主張,“最嚴重罪行”應排除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和政治犯罪這樣的非暴力犯罪。而此次崔武和嚴國亞律師為任曉峰所做的辯護即基于此觀點。就此問題,《商務周刊》采訪了崔武律師。

  《商務周刊》:作為律師,您和您的同事為什么要接手這個棘手的案件,而且還要為主嫌疑犯做免死辯護?

  崔武:我是4月中旬在網上看到邯鄲市農行金庫被盜的通緝令的。當時就覺得銀行金庫應該是最安全的地方,但犯罪嫌疑人卻如同從自己口袋拿錢一樣方便,銀行的風險控制肯定出了問題。我當時和嚴國亞律師正在為南京某集團做風險控制工作,此前我們也一直從事企業的風險控制研究,我們就想透過邯鄲農行案來解剖研究該單位風險控制的教訓。

  最初我們也有遲疑,因為很明顯辯護成功可能性不大。但我認為律師辯護的關鍵是盡力而為,最大限度地為任曉峰爭取合法權益,盡人事,聽天命。我們也希望借這個案件可以更好地研究企業內部風險控制。后來嚴國亞律師就給任曉峰親屬發函,陳述了我們的辯護要點和設想,得到了他們的響應。他們立即來到南京,我們通過20分鐘的交談就建立了委托關系。

  這個案件的社會影響太大,我們也明白為主犯嫌疑人做免死辯護要承受很大的壓力。為“壞人”說話,特別是為人們所說的“貪污犯”說話,更為一些人所不容。但律師辯護是一種程序設計,通過控辯雙方的對抗來達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這是一種保障人權的游戲規則,我們希望社會能心平氣和地看待律師職責。

  《商務周刊》:為經濟犯罪分子做辯護,尤其是你們還提出經濟犯罪取消死刑,你們沒有考慮中國目前對職務腐敗深惡痛絕的社會心理嗎?

  崔武:貪官等職務犯罪主體被“千夫所指”,源于長期以來諸如貪污、挪用、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行為過于猖獗和泛濫無忌,當其成為威脅公共利益的首要犯罪時,“民憤”為之激蕩,“民怨”因其沸騰,這也在所難免。在此背景下,多數國人對貪官等案犯都懷有某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類的怨憤情緒實屬正常,偏偏此時有人提出要廢除貪官的死刑,自然顯得十分不識時務和不合時宜。

  那么,國人何以對貪官有如此難以釋懷的深仇大恨呢?恐怕依然與上世紀在國人中流毒甚廣的“斗爭哲學”有關。在這種處世哲學的認知方式中,“同志/敵人”式的社會關系框架主導著國人的日常思維和行為規范,而一旦有人由“同志”蛻變為“敵人”,自然就要對之實施“無情打擊”并將其置之死地而后快了。今天,許多置身法治社會的國人,其社會身份認同的視角還是遲遲不能從“同志/敵人”的角度調適成“公民/罪犯”的分野,故而貪官等犯罪主體原本可以享有的一些公民權利便首先在國人的內心里擱淺,甚至被“民憤”消解殆盡了。

  《商務周刊》:俗話說“亂世用重典”,中國正處于犯罪高峰期,尤其你所說的貪污、挪用、行賄受賄等職務性經濟犯罪成為威脅公共利益的首要犯罪,維持死刑難道不是一種最有效的預防犯罪的方式嗎?

  崔武:著名的刑罰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說:“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從我國歷史上反腐敗的教訓來看,判處貪官死刑的作用也并不大。明朝皇帝朱元璋反貪的決心大、力度猛、奇招多,他甚至發明了剝皮實草之刑,但貪官還是越反越多。他沒有也不可能從建立權力的陽光機制入手,從根本上清除腐敗滋生的土壤。我認為,過分倚重死刑的威懾效應,會忽視社會管理和風險防范的作用,轉移人們對監督體系建設的注意力。而廢除貪官死刑,有利于克服社會管理上的“死刑倚賴癥”。對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法治社會來說,官員想貪污很少有機會,即使貪污了也會及早發現,很難走到把貪官養肥了再殺這一步。我認為,一個國家使用死刑過多,是這個國家管理能力差的表現,也是對自己管治水平缺乏信心的表現。就拿邯鄲農行的金庫管理來說,掌管鑰匙的人不應知道密碼,知道密碼的人應該沒有鑰匙,取錢的人應該有錄像監督,還應該有公安的外部監督。國家的治理也是如此,不能重事后懲罰,忽視事前管理。

  我認為,一個把生命視為最高原則、把人視為最高價值的社會,才可能逐漸消除暴虐、冷血、貪婪和瘋狂。當正義也在以叫囂、殘忍、暴虐和瘋狂來展示力量時,社會為人所提供的就是惡劣的背景。

  《商務周刊》:從國際上來看,很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在經濟犯罪領域更是如此,中國在這方面的司法實踐如何?

  崔武:死刑作為一種殘忍的刑罰,正被世界越來越多的國家所廢棄。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個國家在法律上廢除了所有的死刑,另一些國家也在事實上取消了死刑。即使一些保有死刑的國家,也僅對暴力犯罪適用死刑。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說:“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最嚴重的罪行就是指暴力犯罪,如殺人、放火、爆炸、投毒等。對貪污等財產犯罪適用死刑就為該公約所禁止了。我國雖然還沒有加入該公約,但法理無國界,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財產犯罪的數額無論多高,無法用生命相抵。

  對中國而言,逐步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比較理想的路徑是首先從經濟犯罪上開始。在“殺人償命”這種觀念還在中國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情勢下,限制和廢除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時還很難為民眾所接受。但對于非暴力的經濟犯罪首先廢除死刑,卻值得考慮。

  值得稱道的是,最近幾年,我國司法機關對貪污犯罪也很少適用死刑了。最近,我國政府還對加拿大政府保證不對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適用死刑。這說明我們對財產犯罪適用死刑的政策已經松動。我覺得這是好事。國際上有“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則,別的國家財產犯罪不適用死刑,如我們還沿用死刑,那貪官首先想到的就是出逃,結果導致外逃貪官很多,大量贓款無法追回。

  《商務周刊》:如果對經濟犯罪廢除死刑,沒有了這最嚴厲的震懾,犯罪者不是更有僥幸心理了嗎?

  崔武:廢除貪官死刑,并不是縱容貪官,而是通過日臻完善的權力控制手段和風險管理體系代替死刑的威懾作用,讓貪官難以坐大致死。

  當然,廢除貪官死刑要采取為民眾接受的刑罰方式:一是必須提高法定刑期;二是設立不得假釋和減刑的無期徒刑,真正起到比死刑還大的威懾作用。

  特別說明的是:我說廢除死刑要從貪官開始,并不是說對貪官要網開一面,而是說,貪官跟吏治有很大關系。吏治是一個根本,吏治問題解決好了,反腐敗的關口前移了,官員腐敗的機會少了,其他問題都好解決。我們要有廢除死刑要從貪官開始的氣魄。我也痛恨貪官,我是中國民告官網的版主,我代理了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我更知道貪官的問題出在哪里。有人說我呼吁廢除貪官死刑是與貪官媾和,甚至是挑動階層對立,真是匪夷所思,曲解用心。

  《商務周刊》:但目前在中國監督機制缺位和吏治腐敗沒有有效解決途徑的情況下,廢除死刑后如何威懾官員腐敗和公務犯罪呢?

  崔武:當然,對貪官的死刑不能一廢了之。我的意思是說在加強權力的約束和制衡、加強社會的防范和管理的基礎上,逐步消除貪污犯罪的土壤,讓公務人員沒有機會犯罪,或者犯罪了能夠被及時發現,不至于走上要到判死刑那一步。實踐證明,國家的職能不僅在于專政,更主要在于管理。當一個國家的管理水平提高時,官員貪污不到或者一伸手就被捉,死刑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刑罰至上主義者夸大死刑的功用,把貪官多說成是刑罰松弛導致的,明顯是一葉障目,不見森林。大貪官多發是權力不規范運行、社會管理水平差的結果。我以為,國家防范犯罪,七分靠管理,三分靠刑罰。

  如果廢除了貪官死刑,又不想讓民脂民膏流入貪官的腰包,那我們就會對執政者的管理水平提出更嚴格的要求,我們就會對民主和法治的進程提出更高的期待。廢除了貪官死刑,執政者在管理上就會杜絕“刑罰依賴癥”,會把更多的心思花在嚴密的社會管理和風險防范上。當然,如何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和官員約束機制,是另外一個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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