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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的替罪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15:41 《新青年·權衡》雜志
房價上漲的替罪羊 The Scapegoat of Rising Housing Prices 文/鄧新華 炒房者合法地買房,合法地賣房,從中賺取利潤,也承擔風險。他們其實是小額的“開發商”組合,只是由于資金規模的關系,才采用炒房的形式。 2006年5月29日,九部委房價調控政策出臺,炒房者再次成為管理部門的打擊對象。這種政策也反映了很多經濟學家的主張—例如在房地產問題上經常語出驚人的易憲容先生,就曾經撰文,力主政府打擊炒房。不僅如此,在公眾輿論中,炒房也是經常受到指責的一種行為。但指責歸指責,解決經濟問題不能脫離理性的經濟學分析。 炒房者合法地買房,合法地賣房,從中賺取利潤,也承擔風險,他們的行為和其他人一樣具有正當性。市場經濟本來就是通過鼓勵賺取利潤來促進整體福利的,任何合法賺取利潤的行為,即使說不上高尚,也談不上不道德。炒房只不過是一種市場行為。對炒房者的歧視,反映了中國社會中市場意識的缺失。 考察炒房者的資金流向,可以看到,他們把資金交給開發商,由他們自己來等待買主,開發商則可以繼續開發新的項目。這樣的資金流向,表明炒房者增加的資金屬于投資資金,即有助于增加市場供給的資金。 炒房者買房是為了賣出,這樣才能賺取利潤。炒房者手里的房子與開發商手里的房子沒有本質的區別。炒房者投入的資金縮短了開發商的待售過程,加大了供應量。開發商新建的房子反過來對炒房者手里的房子構成價格壓力。所以,炒房者的加入,在某個時點增加了賣方的競爭,其實對房價的上升有抑制作用。房價之所以一直上漲,是市場供需大背景決定的。在一個供不應求的市場上,炒房是市場本身吸引資金、調節供給的一個手段。炒房者其實是小額的“開發商”組合,只是由于資金規模的關系,才采用炒房的形式。 一般購房者認為購買二手房的風險(詐騙風險、質量風險等)會大過購買新房,從手續上看,也不如直接從開發商手里購買方便;如果是轉按揭,手續就更麻煩。所以市場上可以看到,同等條件的房產,炒房者比開發商賣價更低。如果炒房者的房比開發商的房更貴或價格相等,購房者一定會從開發商那里直接購買。以北京的亞運村北苑地區為例,2006年,新房已經漲到每平米7000元以上,但二手房僅能售每平米6000元左右。炒房者之所以比開發商賣得更低,是因為炒房者買得較早,此時即使比開發商賣得更低,也已經高于原來的價格,有利可圖了。這里可以明顯看到,炒房者付出了等待的資金成本,也承擔了資金風險,同時,還對開發商的房子構成價格壓力。 只有當供給被嚴格限制在一個很小的量時,房產才會成為炒房者的“賭具”,炒作才會導致房價非理性地上漲。在這種情況下,市場會表現為房子在炒房者之間轉來轉去。但目前市場并未表現出這種情況,炒房者在下一手的時候,基本上就把房子交給居住購房者了。炒房者出售時基本上是“二手房”,市場上罕見炒作“三手房”、“四手房”。這是因為,任何一個理性的炒房者,都會意識到開發商不斷推出的新項目對自己的壓力。 公眾對炒房者集中抱怨的原因或許來自兩個方面:公眾經常看到了炒房者“買”的行為,認定他們炒高了需求,卻忽略了他們“賣”的行為,看不到他們增加了賣方的競爭;對房價的焦慮,或者說是對財富差距拉大的焦慮,使公眾把炒房者看成可惡的既得利益者,認為他們依仗雄厚的資金實力推高了房價、損害了大多數人的利益。炒房者的行為被蒙上了不道德的色彩,為對他們的歧視似乎獲得了某種“政治正確”。背后的深層心理,是人們對權錢勾結的不滿、對財富來源的懷疑和對財富集中的焦慮。炒房者成了“富人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的現實樣板,也成為房價上漲的替罪羊。 在公眾和一些經濟學家中已經形成一股強烈的愿望,就是對炒房者實施“定點打擊”。政府出臺的一些政策,也體現了這樣的愿望。但實際上,大部分的“定點打擊”都不可能實現。如征收房產交易所得稅,會同時傷及那些因搬遷而出售的業主,更不用說房貸加息帶給普通購房者的壓力了。即使“定點打擊”得以實現,其效果也是擠出一部分投資資金,減少了投資者之間的競爭,這除了對留下來的投資者有利,對需求方,即廣大的購房者,并無好處。 2005年出臺的“國八條”,就有幾條是專門針對炒房者的,比如兩年內轉售的房子的增值部分征收20%的交易稅。但是,我們看到,2006年,房價不降反升。當然,打擊炒房者并不是房價上升的唯一原因,也許還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但是,這至少可以提示我們反思打擊炒房者的政策,以及對一種市場調節行為,如何化堵為疏、讓其更好地發揮效力? 實際上,由于政府嚴控土地審批,炒房對房價的抑制效用不能得到完全的發揮。盡管投資資金增加了,但受土地所限,市政配套又效率不高,房地產開發速度并未能得到顯著加快。如果改變土地緊縮政策,把巨大的土地出讓收益更多地用于加快市政配套,炒房資金才能更好地發揮正面效力。這時長期投資者也自然會感受到壓力,從而把長期持有化為市場供給。 不久前,在一次電視節目中,看到主持人問一位“中國十大最具競爭力城市”的市長:“如果溫州炒房團來到你們城市,您是否歡迎?”那位市長回答:“人家合法買房,我們沒有反對的道理。”這樣的回答令人深思:政府作為市場規則的維護者,應謹守“裁判”的角色,而不應該以某一社會群體作為假想敵。我想,這是對炒房者應有的態度。 鄧新華 青年學者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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