睜眼看社會現實 更應反對以稅收殺貧濟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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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8日 03:09 中國經濟時報 | |||||||||
厲教授對“殺富濟貧”的指責,抽象地看似乎有理,但具體到中國實際,卻沒有道理。因為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存在“殺貧濟富”的現實問題,而不是“殺富濟貧”問題。 ■梁發芾 12月25日,在北京大學第七屆“光華新年論壇”上,經濟學教授厲以寧稱不能簡單地
報道中,厲教授所指的富人,有時指中產者,有時又指富人(即中產者之上的更富的人)。這種概念本身就有問題。習慣上,學界都是按財富擁有程度,將社會階層分為財富頂端的富人、中間狀態的中產者,和底層的無產者。我國現在財富擁有者的結構,是兩頭大中間小,兩極分化嚴重,所以,要通過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殺富濟貧”,達到社會財富擁有者結構兩頭小,中間大的較為理想狀態。因此,“殺富濟貧”的富人,指的并不是中產者,而是比中產者更有產的人。 以稅收“殺富濟貧”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是政府職能的極為重要的方面,當然,這并不是政府可以采取的唯一手段;厲教授對“殺富濟貧”的指責,抽象地看似乎有理,但具體到中國實際,卻沒有道理。因為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存在“殺貧濟富”的現實問題,而不是“殺富濟貧”問題。 任何國家向人們課稅,都主要采用三種方法:按收入課征、按財產課征、按消費課征。三種不同的課稅方法,尤其三種方法之間的結構比例對社會財富分配的影響是不同的。認真分析,可以分明看出,我們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結構,是“殺貧濟富”而不是“殺富濟貧”。 財產稅方面,針對個人征收的房產稅、遺產稅、贈與稅都是直接稅,不易轉嫁,會起到調節分配的作用,國外都普遍實行,但我國目前并沒有開征。按收入課稅的所得稅,征稅比例實行分級累進制,是富者多負擔,貧者少負擔或不負擔,在國外甚至有負所得稅,即收入達不到起征點,國家要對個人予以補貼。累進稅率(即收入越多,邊際稅率越高)的所得稅具有調節貧富并合理負擔的功能,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能夠征收到的也就是工薪收入,對于稅務部門難以監控的其他收入,難以征收,而巨富們的收入恰恰多為這類收入,逃稅極為方便,因而也極為嚴重。由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收入800元,個人所得稅在中國主要由收入并不很高的工薪人員負擔。另外還有農業稅,雖然以所得稅對待,但既不扣除成本,又不按照月收入800元起征,更是極不合理。雖然現在各地都在降低、減免農業稅,但是,完全取消的還少。再看從消費環節征收的流轉稅。流轉稅是間接稅,極易轉嫁,因此,消費者在消費中都承擔了稅賦,而這種稅種是比例稅率,窮人富人承擔的稅率是一樣的,并不體現負擔能力強的多納稅的原則,調節功能很弱。 這就是說,從中國的稅制結構看,具有真正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財產稅(房產、遺產、贈與稅等)并沒有征收,對富人極為有利;個人所得稅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但這種稅賦主要落在大多并不富裕的納稅人頭上,等于是“殺貧濟富”;占稅收收入絕大多數的流轉稅(商品稅、營業稅、關稅等),卻并不具有收入調節功能,與以累進稅率所得稅為主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比例稅率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對窮人更為不利,也不公。 對于我國這種有強烈“殺貧濟富的”色彩的稅制結構,應該予以改革。反對“殺富濟貧”,反對改革呼聲,就是要繼續維持這種對相對貧困者不利的稅收制度安排。不管這種說法聽起來多么,都是站在富人的立場上維護富人的利益。 相關專題: 系列報道: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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