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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大事記(1961—1970年) (2)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1:04 新浪財經
1962年 1月16日 經國務院批準,對外貿易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一切從國外入境的應稅旅客物品、個人郵遞物品、準許攜帶進口的個人饋贈品、準許托帶給國內親屬的自用物品和船員攜帶進口的應稅自用物品(以下簡稱進口物品),都由海關征收進口稅。進口物品的進口稅認價計征,其完稅價格由海關按照物品的到岸價格核定,如果到岸價格無法查明,應當由海關估定。上述進口物品征收進田稅后,不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稅率征收關稅。 2月14日至3月2日 財政部召開全國稅務局長會議,討論稅務部門怎樣貫徹“當年平衡,略有回籠”方針及全面開征集市交易稅等問題。財政部副部長申平在會上作了綜合發言。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任子良作了《關于1961年稅收工作情況和1962年稅收工作任務》的報告。會議認為,1962年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抓好三點:一、明確依靠群眾協作辦稅和加強專業管理的關系。二、加強征管力量,健全責任制,恢復和建立國營企業的納稅制度。三、恢復對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征收管理秩序。同時,根據“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從有利于農業生產,有利于配合國家收購,有利于加強市場管理出發,全面開征集市交易稅。具體的政策應是:一、征稅范圍,不宜過寬,也不宜過窄。二、對農民在集市上出售的自產品要貫徹稅不重征的原則。三、要嚴格取締投機商販,限制棄農經商。四、集市交易稅的稅率,一般可以定為10%;對少數價格特高,國家又需要掌握的產品,稅率可以定為15%;對家庭手工業產品和國家不需要掌握的產品,稅率可以定為5%。五、集市交易稅要有一個起征點,一般以5元至10元比較合適。 2月28日 中共中央發出《關于迅速充實銀行、財政和企業、事業部門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信貸、稅務人員的緊急通知》。該通知要求各地將近幾年來從財政部門調走的 領導骨干、稅務人員歸隊。同時,中共中央決定,1962年財政部門的編制人員增加4萬人。 3月6日 財政部召開全國財政廳(局)長會議。會議分析了當前形勢和財政經濟方面遇到的嚴重困難。會議著重討論了壓縮支出,加強財政管理,加強財政機構,充實人員等問題。其中對稅務機構建設作出決定:財政、稅務機構分開設置,大城市財政局長可兼稅務局長。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業務領導以稅務系統為主,稅收政策、稅收計劃、重要管理制度必須統一。稅務系統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中央批準新增加的人員編制,要加強基層力量。并建議將駐廠員和稅務所人員編制和經費單獨列出,以保持穩定性。 3月26日 中共中央批轉中共財政部黨組報送的《關于征收農業稅兩項措施的報告》,同意財政部提出的措施:一是從1962年起,給各省、市、自治區增加7%的機動征收數,由中央統一掌握,用于減免少數特大災歉地區的農業稅;二是將農業稅的實際負擔率由原來的最高不超過13%,提到最高不超過15%。 4月11日 國務院財貿辦公室批轉財政部、中央手工業管理總局、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報送的《關于對城鄉手工業合作組織征收所得稅問題的報告》。該報告提出,為了有利于手工業合作組織的恢復和生產的發展,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個方面的利益,合理調節收入,積極培養稅源,對手工業合作組織征收所得稅提出三點意見:一、城鄉手工業合作組織(包括合作工廠和城市公社企業)一律按照21級全額累進稅率(5.75%至34.5%)征收所得稅。二、少數收入特別多的手工業合作組織,應當根據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按照其所得稅額適當加成征收。三、手工業部門歸口管理的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仍采取上繳利潤的辦法,暫不征收所得稅。 4月12日 財政部決定,恢復由稅務機關監繳國營企業利潤,并發布《關于監督國營企業解交預算收入的暫行辦法》。 4月16日 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擬定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該規定指出:征收集市交易稅,應該根據集市交易活動“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方針,有利于發展農副業生產以及國家對其收購政策。集市交易稅征收管理原則是:對國家不需要掌握的產品從寬,需要的掌握從嚴,對售價低的產品從寬,對售價高的產品從嚴,對農民出售自產品從寬,對從事販賣的從嚴。根據該規定,凡在集市上出售農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集市交易稅。其應稅產品為家畜、家禽、肉類、蛋品、干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7類。起征點為7元至10元。稅率依不同產品規定為5%、10%和15%。但對農民以低于集市上的價格出售給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的產品,可予減稅或免稅;對于公社各級生產單位和社員通過貿易貨棧、農民服務部出售的產品,給予一定的減稅優待。 4月2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嚴格控制財政管理的決定》。該決定要求,要堅決維護應當上繳國家的財政收入,凡是逾期不繳和偷稅漏稅的單位,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催收催繳;催收無效的,通知當地人民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并且按規定加收滯納罰金。 5月10日 經國務院第一百一十四次會議批準,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區海關征收進出口稅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凡從西藏邊境進出口的貨物、郵遞物品和旅客的應稅行李物品,都由海關按規定征收進出口稅。但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貨物經過西藏地區進口或出口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征稅。對于從與中國有關稅互惠條款的通商條約或貿易協定的國家購運進口貨物,享受國家海關最低稅率征稅。 5月24日 財政部發出《關于災區群眾生產度荒給予減免工商稅收的通知》。該通知指出,為了有利于災區群眾生產度荒,克服當前糧食困難,決定對災民在災區、非災區出售自己產品或自己的物品,或者以上述物品換糧自食,一律免征臨時商業稅。各地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對災民以物換糧或購買糧食自食,不得以任何方式查扣和限制。 6月1日 國務院決定,對華僑、港澳同胞和入境旅客攜帶和郵遞進口的鐘、表、自行車提高關稅、工商統一稅稅率,同時進一步加強管理。 6月26日 國務院發布《關于國營企業銷售收入扣款順序的暫行規定》。該規定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下列順序扣款:應當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二、應當歸還銀行到期的貸款; 應當歸還其他單位的貨款;四、應當上繳國家財政的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和其他收入。 9月27日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關于進一步鞏固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的決定》和《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在前一個文件中規定,為著鼓勵農業生產的發展,照顧工業發展的需要,并且使城市人口和農業人口經常保持合理比例,國家征收農業稅和統購糧食的數量,應該在適當的水平上,在一定時期內穩定下來。除了國家正式規定的稅收任務以外,不難各級機構自行加稅,自行攤派。在后一個文件中規定,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生產的農產品,不算在集體分配的產量和集體分配的口糧以內,國家不征收農業稅。 10月1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于改進農村集市征稅工作的報告》,同意財政部在報告中提出的意見:一、適當縮小集市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家禽、蛋品停止征稅。二、對農民和商販要嚴格劃清界限,在稅收上區別對待。對持有社隊證明的農民,只征集市交易稅,不征臨時商業稅;對商販除征收集市交易稅以外,還應征收臨時商業稅。三、進行加成征稅和稅務罰款,必須報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一般農民如有違反稅法規定,漏繳稅款的行為,一律只補稅,不罰款。四、加強對基層稅務干部的政策教育。 10月9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報送的《關于改進對供銷社征稅和酒類征稅問題的報告》。 11月19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當前財政金融方面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加強稅收工作和國營企業監繳利潤工作,抓緊組織財政收入。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加強監督。企業欠繳稅款、利潤,挪用應繳稅款、利潤作其他開支的現象,必須消滅。農業稅和集市稅收必須加強管理,可以采取臨時聘請助征人員的辦法,充實力量,加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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