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托與“集合資金”信托的區別(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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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財年組委會 | |||||||||
六、關于受益權的轉讓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根據信托文件規定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信托種類介紹:“集合”資金信托與“集合資金”信托的區別]
由于單一資金信托的用途局限性,使信托資金無法用于資金密集性的領域,如房地產投資、證券投資、企業購并,人才期權等。因此,有人便提出了“集合資金信托”的概念,并將其定義為“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兩個以上(含兩人)委托人委托,共同運用和管理信托資金的信托業務” 。這種看法的特點為:1.、不特定的委托人兩個以上;2.、由信托投資公司將這些委托人所信托的資金集合起來,共同運用和管理;3.、委托人為一個信托投資公司。但這種“集合資金信托”是沿著過去的資金信托的思路延伸出來的,是一種“集合式”的資金信托或“集合”資金信托。這不僅具有單一資金信托的有限性問題,阻隔性問題,穩定性問題,合法性問題,而且更具有災難性問題、 操作性問題、權利制衡問題、合法性問題。 “集合”資金信托中,又可以有兩種模式:①一個集合式的信托中,有兩個以上不特定的委托人進行資金信托。②集合式的多個信托中,有各個委托人進行資金信托。 在第一種模式中,存在著災難性問題、操作性問題和權利制衡問題。1、災難性問題:在這種信托財產中,只要有一個個人或法人的資金信托存在第三者權利或訴訟,及其被撤消的可能,那么整個集合信托就不能成立,因為信托法要求信托財產是確定的。因此,一旦發生這種現象,未成立的“集合”資金信托,就須重新申報信托計劃(方案),甚至導致信托計劃(方案)失;已成立的“集合”資金信托,將面臨被撤消的處境,這不是再通過更換委托人或轉讓受益憑證就能解決的問題,而是整個信托財產如何處分的問題。這樣,信托投資公司就會失信于民,失信于社會。這對信托投資公司來講簡直是一場災難。2、權利制衡問題:在這個集合信托關系中,眾多的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如何行使法律賦予的對受托人的制約權利或令受托人履行義務的權利?3、操作性問題:各個委托人或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單個委托人或受益人對受托人的關系如何協調以及兩者的訴訟結果對其他委托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效?如這個結果對其他委托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效,是否公平?或許還存在操縱等等這些法律問題都無法解決。 在第二種模式中,存在著合法性問題,操作性問題和制衡性問題。1、合法性問題:《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必須“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弧笆芡腥斯芾磉\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這些禁止性和必然性條款的規定,難道亦可以變通或與其沖突?2、操作性問題:《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因信托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那么由受托人將不同的信托財產集合起來進行管理和運用而產生的增值部分,是否信托財產?增值部分是哪些信托財產產生的(因為不會同時將所有的資金去投資一個項目或證券)?在共同運用這些資金時,如其中有一個信托財產被法院撤消了,那么如何處理?最終的收益如何分配?3、制衡性問題:受托人共同運用、管理、處分這些集合起來的資金時,各個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具有《信托法》里所規定的完整權利呢? 綜上所述,沿襲資金信托的思路所演繹成的“集合”資金信托,必然無法被廣大信托業者所接受。但如將集合資金信托理解為“集合資金”的信托,如同“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走進信托的殿堂。 “集合資金”信托,就是由從事投資銀行公司業務的公司通過發起、設立并委托受托人發行信托憑證而將集合起來的資金進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信托契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使投資受益人獲得信托收益的行為。 “集合資金”信托,其實是一個總的概念,如果“集合資金”通過信托而去投資房地產,可稱之為“房地產投資信托”。蝗绻顿Y企業并購資產,可稱之為“企業資產并購信托”。蝗绻糜谌瞬牌跈,可稱之為“人才期權信托”;但決不要進入“證券投資”領域,否則會走進“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的范疇,難以與現行法律相協調。這樣,信托投資公司才能真正做到還本清源,開展正常的信托業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