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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避稅交易方法有風險 購房者不要輕易相信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1日 08:32 新京報

  

二手房避稅交易方法有風險購房者不要輕易相信

個別小中介公司提出的避稅方案存很大風險。漫畫/許英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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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別公司提出的“避稅”方案存在很大風險,購房者不要輕易相信

  近4萬元高額稅費使買主放棄購房

  在國企工作的李先生于1998年在洋橋附近購得一套房改房,建筑面積75平方米,兩居室,一家三口居住,但最近李先生想把自己年邁的父母接過來居住,這樣也便于照顧。五口

人住在兩居室里顯然環境差了些,為此,李先生決定把房屋出售,然后到郊區購置一套大三居來改善居住環境。今年4月,李先生把房屋委托給某經紀公司代為出售,李先生報價為5300元/平方米,總價為39.75萬元。

  6月20日,李先生與在私企工作的劉女士初步達成購房意向。但在計算應繳納稅費時雙方陷入了尷尬局面,李先生的房屋雖是1998年購買的,但其產權證上的時間卻是2004年,恰好在兩年內出售房屋全額征收營業稅的范圍內。而且從6月15日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開始與房產過戶掛鉤,朝陽、東城已開始試點。

  經過計算,該房屋如果上市交易,李先生應該繳納營業稅1.9875萬元,即39.75×5%=1.9875(萬元);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售房款-住房建筑面積×4000元/平方米-合理費用)×20%,即(39.75—75×4000元/平方米-合理費用)×20%=1.95萬元。面對這將近4萬元的高額稅收,買賣雙方都不愿意承擔,經過一個小時的談判,最后終于以買方放棄購買而告終。

  中介公司推出“合理避稅”服務

  針對上述情況,京城不少中介公司提出了所謂的“合理避稅”方案:以租代售、租售同步、延遲交易過戶等。

  其中,以租待售比較常見,即:如果業主出售的是個人購買不足2年的房屋(時間以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為準),按規定是要全額征收營業稅的,為了避稅,買賣雙方可以先簽訂一份租賃合同,買家先以租房的形式居住在該房屋內,等到購房時間超過2年期限后,買賣雙方再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另外,在一些交易中,有人還采取簽訂陰陽合同的方法避稅,買賣雙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針對主管部門簽訂的合同,采用以區域指導價來計算銷售價的方法,以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另一份是真實的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該合同是按照雙方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簽訂的。

  認識“合理避稅”風險

  北京億中律師事務所王京平律師提醒,作為二手房交易的雙方必須意識到所謂“合理避稅”存在著不小的法律風險。

  王律師稱,現實中某些所謂“合理避稅”手段,實為交易雙方以所謂“合法的形式”減少或逃避應納稅款的行為。交易雙方采取“以租代售”方式減少或規避應納稅款的行為,對于交易雙方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對于“出租人”(實為出賣人)而言,承租人擁有隨時解約的權利,若“承租人”(實為買受人)在租賃期內由于經濟狀況、房屋價格等因素不再承租房屋的,請求解除雙方所簽租賃合同,出租人出售房屋目的即無法實現。

  對于簽訂陰陽合同的情況,鏈家專業人士認為,對賣方來說存在的風險是,買方很可能以在房地局備案的合同為要挾,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后,要求賣方降低房屋出售價格。對于買方來說存在風險是,如果在過戶前繳納了房款,而賣方違約不賣,卻只賠付以給房地局簽訂的合同中表示的價格,買方沒有充分證據,會遭受大額損失。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許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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