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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保險購買秘笈(7)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8:03 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例如:2006年7月1日后,車主投保了交強險和10萬元限額的新商業三者險。 例一: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全責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受害方33000元,其中:傷殘20000元,醫療費用10000元,財產損失3000元,則在交強險下,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30000元,其中死亡傷殘20000元,醫療費用8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同時在商業三者險項下,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3000元(不考慮商業三者險免賠因素),其中醫療費用2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 例二:上述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則在交強險下,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1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10000元,醫療費用1600元,財產損失400元,而在商業三者險項下不賠付。 第九招:多次出險 被保險車輛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多次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會對每一次的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都按照交強險責任限額最高的限額內賠付,當一次事故達到總的保險限額和分項保險限額時,交強險仍然有效。 第十招:選擇公司 省內目前可以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有:(排名不分先后)中國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平安財險、永安財險、華泰財險、中華聯合財險、天安財險、太平財險、大地財險、華安財險、安邦財險、永誠財險、天平汽車保險、陽光財險、都邦財險。 第十一招:分清商業三者險對于2006年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三者險且已生效的保單性質和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明傳電報(2006)民一他字第1號函復中,以及2006年8月2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正式出臺的《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7月1日以前已經購買,并在7月1日前已經生效的商業三者險仍按合同約定原則即以事故責任比例賠付。該投保人可在商業三者險到期后再購買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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