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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一百零四條改為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yè)以外的企業(yè)。”
十三、第一百零五條改為第一百零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
十四、第一百零六條改為第一百零七條,修改為:“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fā)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制定。
“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八條:“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jiān)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jiān)控。”
十六、第一百零七條改為第一百零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十七、第一百一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改為:“保險公司必須聘用經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yè)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營業(yè)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yè)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十九、第一百二十條改為第一百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法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評估機構和專家,應當依法公正地執(zhí)行業(yè)務。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依法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評估機構收取費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二十一、第一百二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二十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改為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yè)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六條改為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改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