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只資管產品已獲保監會備案
本報訊(記者 周慧)昨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據悉,目前人保資產、泰康資產、太平資產三家公司申請發行的5只股票、債券、基金型產品,已按《通知》要求獲得保監會備案。
據悉,2010年,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可以設立資產管理產品,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為落實上述規定,規范資產公司產品業務運作行為,明確產品業務有關事項,保監會正式發布本《通知》。
《通知》主要對試點內容的五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資產公司開展產品業務的資質條件;二是資產公司可以發行的產品類型;三是產品投資人范圍;四是產品發行審核程序;五是產品募集資金的投資領域和方向。據介紹,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而產品投資范圍包括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等投資品種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產品合同和產品募集說明書中說明相應的投資比例、估值原則、估值方法和流動性支持措施等內容。
《通知》規定,產品限于向境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人發行,包括向單一投資人發行的定向產品和向多個投資人發行的集合產品。向單一投資人發行的定向產品,投資人初始認購資金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向多個投資人發行的集合產品,投資人總數不得超過200人,單一投資人初始認購資金不得低于100萬。
此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集合產品,應當制定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集合產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需確認投資人已簽署風險揭示書,投資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向其發行或允許其申購集合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