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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代理人有兩種雇用形式 一種不簽勞動合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11:46 解放日報
問:我孩子去年11月進入上海某保險公司工作,但不屬于公司員工,所以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只簽了保險代理人合同,沒有工資,如果接到保險訂單,就按比例分報酬,還要繳納600元保證金(據說不做可以退還)。結果工作了幾個月,沒有收入,只有支出。我想知道,保險代理人是否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 讀者 林女士 答:現行保險公司對于保險代理人主要存在兩種雇傭形式:一是職業保險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險公司職工從事保險營銷。 林女士的兒子屬于第一種情況。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托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同時,相關部門對于職業保險代理人也出臺了相關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48條規定: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保險營銷員是指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并收取手續費或傭金的個人。 基于上述原因,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02)13號】規定:職業保險代理人不屬于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范圍,不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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