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鎳期貨交易規則
一、交易
1、漲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并將按規則在特定情形下進行調整。
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但當日新開倉位不適用平倉優先原則。
2、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1)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2)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其中,期貨公司會員實行比例限倉,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實行數額限倉。(3)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度。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鎳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6手的整倍數(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以順延一天);進入交割月后,鎳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6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當是6手的整倍數。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鎳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注:上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3、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2)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3)相關品種持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調整為相應整倍數的;(4)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5)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二、套期保值
1、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
鎳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指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申請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審批)表》,提交交易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并于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合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會員或客戶可以一次申請多個合約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審批)表》,提交交易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并于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
全年各合約月份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累計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
2、套期保值交易
獲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市前,按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頭寸建倉。在規定期限內未建倉的,視為自動放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鎳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復使用。
鎳套期保值持倉臨近交割期整倍數調整參照投機持倉整倍數調整方法執行。
獲得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進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賣方可以用標準倉單作為其所示數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持倉的履約保證,充抵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
3、監督和管理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后,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核。
會員或客戶需要調整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提出變更申請。會員或客戶套期保值持倉超過獲批(或者設定的額度標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采取強行平倉。
在市場發生風險時,為化解市場風險,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實施減倉時,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的順序進行減倉。
三、套利交易
套利交易和投機交易合并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各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執行。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可以通過申請套利交易頭寸來擴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鎳套利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套利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利交易頭寸。
1、套利交易頭寸的申請
需申請套利交易頭寸的客戶應當向任意一家其開戶的期貨公司會員申報,由期貨公司會員進行審核后,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非期貨公司會員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申請一般月份套利交易頭寸,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頭寸申請(審批)表》,并提交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資金來源和規模說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種套利交易)等交易所要求的材料。獲批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頭寸對該申請品種一直有效。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頭寸,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臨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頭寸申請(審批)表》,并提交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資金來源和規模說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種套利交易、建倉和減倉安排、交割意向等)、申請合約價差偏離情況分析等交易所要求的材料。臨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利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臨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頭寸的申請。
2、套利交易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非套期保值持倉的合計數,不得超過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規定加上該時期對應的套利交易頭寸之總和或者持倉限額規定加上該時期對應的套利交易頭寸之總和。
3、監督和管理
交易所自收到套利交易頭寸申請后,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核。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非套期保值持倉超過該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規定加上該時期對應的套利交易頭寸之總和或者持倉限額規定加上該時期對應的套利交易頭寸之總和時,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強行平倉。
四、結算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貸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1、日常結算
交易所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會員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2、保證金制度要點
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鎳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
在某一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交易保證金水平:(1)持倉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時;(2)臨近交割期時;(3)連續數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一定水平時;(4)連續出現漲跌停板時;(5)遇國家法定長假時;(6)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7)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交易所根據某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和持倉的不同數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鎳期貨持倉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交易所暫不調整交易所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據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臨近交割期)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
鎳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鎳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0%;或連續四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2%;或連續五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4%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鎳期貨連續三天達到同方向漲跌停板的漲跌停板幅度及保證金的調整方式:
注:X%表示鎳品種在D1時相對應的漲跌停板幅度
注:Y%表示鎳品種在D1時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水平
五、交割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
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某一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后交割日。
交割流程:
鎳的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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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