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添富蘇競老鼠倉案忽遭延期
本報記者 付剛 上海、北京報道
匯添富基金的麻煩事押后了!
原定于7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始審理的原匯添富基金經理蘇競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案件,忽然延期。《華夏時報》記者當天上午在上海一中院問詢法務咨詢人員時,得到的答復是,被告蘇競的辯護律師以有新的辯護意見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本報記者采訪獲悉,蘇競“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俗稱“老鼠倉”)雖延后審理,但今年以來不斷曝出的“老鼠倉”已讓基金業變得不太平。截至目前,傳涉“老鼠倉”的基金公司包括華夏、博時、易方達、招商、中郵創業、匯豐晉信、海富通、上投摩根、華寶興業等10余家,證監會[微博]在查類似案件超30起,涉案人員近百人。
一時間內幕交易案件高發頻發,“鼠患”橫行有成“鼠疫”態勢。
大數據“供”出蘇競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在中國港臺地區俗稱為“老鼠倉”,之后,內地也流行起此稱謂。一個形象的表征是,香港影片《竊聽風云》開場,即以一群城市角落的老鼠四處亂竄景象,暗喻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犯罪行為的陰暗。
原定于7月10日在上海一中院公開審理的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案件的嫌疑人,系原匯添富的基金經理蘇競,其在匯添富算是“老人”。公開信息顯示,1974年出生的蘇競畢業于上海海事大學,經濟學碩士,2006年9月加入匯添富,自2007年始任匯添富優勢精選、匯添富均衡、匯添富藍籌三只基金的基金經理。
蘇競表現最好的年份是2008年,管理的匯添富均衡和匯添富優勢精選均獲當年“金牛獎”。證監會信息顯示,這位金牛基金經理涉案金額達7.4億元之巨。
記者注意到,7月9日和10日,和記者一起向上海一中院咨詢蘇競案進展的,還有不少外地金融機構和法律界人士,其中,也有和記者一起旁聽兩年前同在上海一中院審理的李旭利“老鼠倉”案的人士,他們對記者透露,關注蘇競案主要是想了解此案中大數據檢測系統對定罪和量刑所起的作用。
證監會信息顯示,上交所[微博]和深交所[微博]都已建立一套完整的交易數據掃描系統。深交所稽查系統,可同步實現超過204個報警指標、300項實時與歷史統計查詢,平均每個交易日處理報警600余次,峰值處理能力達2.5萬筆/秒;上交所系統與之類似,移動指標分為四大類72項,敏感信息分為三級,共11大類154項,其監控室中配有十余人進行實時監控。
蘇競落案,恰是由交易數據掃描系統貢獻。
一位上海基金公司的督察長7月9日向記者透露,去年之前,老鼠倉線索主要靠舉報,現在則主要依靠大數據技術手段。若某只股票短期漲幅較大,比如當日漲幅超過3%,一般就會篩選交易量前500名的機構或個人賬戶與一些重點賬戶比對。比對時,常會將陳年舊賬翻出,發現更多關聯賬戶和蹊蹺交易。“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這也是今年出事的基金經理多為行業‘老人’的原因,他們的交易數據足夠多。”
記者了解到,正是大數據系統運用和監管層打擊力度不斷升級,使得此前基金行業只是“點”狀出現的“老鼠倉”,開始“成片”暴露。證監會6月數據顯示,年初以來,已對25起“老鼠倉”案件立案調查(高于2013年全年的22起),并已向警方和檢察機關移送29起案件(高于2013年全年的21起)。
進入7月,“捕鼠”風暴再次升級。
7月4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公布蔣征、陳紹勝、牟永寧、程崠和黃春雨5名海富通基金原任或時任基金經理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這是首次出現一家基金公司一次性抓出5位基金經理“老鼠倉”的窩案。
就在海富通窩案被證監會通報的同一天,有媒體報道稱,華夏基金[微博]3名基金經理及2名交易員被查被抓,多人離職。對此,華夏基金相關人士表示,“被抓”一說不實。
目前華夏有兩名基金經理因被調查而離職,分別是羅澤萍和劉振華。其中羅澤萍于3月離職,此前曾管理基金興華、基金興安、華夏行業、華夏優勢增長。劉振華今年2月末離職前,擔任基金興和基金經理。
基金公司推脫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傳出“老鼠倉”消息時,華夏基金相關人士的回復還提及,被監管部門調查的羅澤萍和劉振華已從公司離職。這個口徑是基金行業對“老鼠倉”的標準回應:在一樁樁“老鼠倉”曝出前,基金經理往往已經以“個人原因”離職,而涉案信息由監管部門公布之后,基金公司就勢以“個人行為”為由,與涉案基金經理劃清界限。
海富通此次涉案的5人,除陳紹勝外,其他4位均在去年10月至今年5月先后離職。對于旗下基金經理扎堆出走,海富通始終咬定“具體原因公司不知情”。
去年11月蘇競涉嫌“老鼠倉”消息在媒體報道出來的一周前,匯添富便悄然發布了蘇競卸任基金經理職務的公告;等到今年3月監管部門驗證蘇競涉“老鼠倉”案時,蘇競已是匯添富“前員工”。
對于“前員工”游戲在基金行業多次上演,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向記者直言,證監會對此應負有責任。
“證監會默許基金公司以這種方式來割裂和卷入老鼠倉的基金經理關系,以規避相應責任。但實際上,隨著老鼠窩案的出現,基金公司管理和風控漏洞暴露無遺,恐怕很難再憑一句此人已從公司離職而置身事外,監管部門要強化對基金公司管理失察的追究。”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則分析,“老鼠倉”案件至少暴露了基金公司存在用人失察、內部風險控制失靈、投資者風險警示機制失靈三大問題,必須加大追究基金經理的法律責任,以及讓基金公司就“老鼠倉”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主動問責。
在“史上最大老鼠倉案”中,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獲利近2000萬元,但一審僅“判三緩五”,而身為當事機構的博時基金[微博]只遭“整改”處罰。
張遠忠指出,目前查處力度不錯,但對“老鼠倉”處罰力度并不強,這使得違法成本相對較低。他認為,“老鼠倉”毫無疑問無法避免,但若加大對基金經理和基金公司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將減少其發生概率和頻率。
對于“老鼠倉”的基金經理個人,張遠忠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證監會要加大司法移送力度。在他看來,《證券法》、《基金法》中對涉及“老鼠倉”的基金經理處罰力度和罰款金額都較小,達不到威懾作用,“只有把做‘老鼠倉’的基金經理移送司法才會有威懾力。”
基金公司在“老鼠倉”事件上應負連帶責任。張遠忠認為,最有效的手段是證監會加大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力度,有必要拿幾家基金公司來做典型以加重處罰,監管層操作難度不大,只要嚴格按照現行法規來處罰就足夠威懾基金公司。
不過他預計,由于基金公司和監管層的特殊關系,監管層下狠心來打擊基金公司的難度較大,目前幾乎沒有基金公司對“老鼠倉”事件承擔實質責任,也沒有基金公司就“老鼠倉”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主動問責。
他透露,他曾向證監會提議要將有關“老鼠倉”的行政處罰書表述更加詳細,既要寫明基金經理被處罰的證據,也要寫明基金公司免責的理由和證據,便于公眾監督,也能服眾。
張遠忠還強調,提高“老鼠倉”犯罪成本的懲戒措施——追究民事責任,在滬深證券市場更顯不足,甚至可說還是空白。
對于目前基金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難有成功案例的原因,張遠忠指出,首先是因為國內法律是“誰主張誰舉證”,基金投資者受到損失后舉證責任過重。在美國等國家,對于“老鼠倉”的舉證一般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如果美國證監會推定基金公司有過錯,那么基金公司想推脫就必須舉證自己無過錯。
此外,還有每個基金投資者的損失如何計算、誰有權利來提起民事訴訟等很多細節問題都沒有解決,進一步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索賠難度。張遠忠指出,對于打擊“老鼠倉”的前景,無法看清,“法不責眾”,目前看來,這種運動式執法尚無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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