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該條修訂已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參與公募基金業務預留了法律空間。積極引導其他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能夠豐富機構投資者隊伍,完善市場結構,促進行業競爭,有力推動基金行業的進一步發展,是建立強大財富管理行業的一項重要舉措。同時,允許有資產管理經驗并具備一定管理規模的機構進入公募基金領域,可以為更多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財服務。這些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遵循公募基金業務的監管要求,也是進行功能性監管的有益探索。為此,我們起草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規定》)。
二、《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
1、關于機構類型
考慮到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三類機構有著多年的證券資產管理經驗,已經管理著數額巨大的資產,有較完善的風控系統和制度安排,從事公募基金業務相對于其他類機構具有明顯優勢,因此初期階段擬允許上述三類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2、基本條件
由于公募基金管理對管理人在系統、人員、制度等方面的要求較高,我們初步擬允許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經營狀況良好、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開展此項業務。《暫行規定》還針對三類機構各自的特點設定了諸如管理規模、凈資本、分類評價級別等特殊條件。對于證券公司,要求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200億元;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中國證監會分類評價級別在B類以上。對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200億元;最近12個月償付能力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對于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其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三年資產管理規模均不低于30億元。此外,為鼓勵其加入基金業協會進行自律管理,擬要求其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3、業務經營活動
在經營運作方面,我們認為上述三類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在制度和監管層面應當與現有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同等對待。因此,在基金募集、份額登記、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配套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求統一適用相關規定。針對這些機構的業務特點,從保護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暫行規定》從業務獨立、風險隔離、公平交易、利益沖突防范、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等方面對這些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提出了要求。《暫行規定》還要求上述機構設立專門的部門從事公募基金業務,要有必要的場地設備設施,有不少于10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等。同時明確要求其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隔離業務風險,有效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資產管理機構還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和關聯交易制度,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資產,防范內幕交易等。
4、監督管理
《暫行規定》規定了我會對上述資產管理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具有監管權,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進行處罰等。
基金監管部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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