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法律制度(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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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5日 17:54 《中國金融》 | |||||||||
二是參與《反洗錢法》的起草工作。目前,我國已經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跨境反腐敗合作是非常有效的制度安排,為使該公約為我所用,還需要國內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建立健全我國反洗錢法律框架已經成為我國打擊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由于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新職責,參與《反洗錢法》的起草就成為最近一段時期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工作的重要內容。
三是研究《破產法》起草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镀飘a法》應堅持公平清償債權、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宗旨,明確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將“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作為企業破產的條件,避免錯過對企業及時實施重組或和解的機會,延遲資源的市場化重組和有效利用。為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起草《破產法》的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對影響金融生態的企業破產條件和破產企業職工勞動債權清償順序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 四是推動完善債券市場法律制度,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完善債券市場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務是完善《公司法》中的債券管理制度,統一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等行為。我們認為,修改《公司法》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取消對發債公司所有制和規模的限制。二是統一發行和交易規則。在發行市場上應當按照不同的債券品種制定發行規則,在交易市場應按交易方式制定共同規則,以保證市場的統一和高效。三是為公司債券市場化發行預留空間,減少政府的事前審批。四是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資信評級制度,明確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責任,取消強制擔保。 五是密切關注《證券法》、《物權法》的修訂、起草工作。《證券法》的修訂應為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留下充分的空間。應建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獨立第三方存管制度,以更好地保護客戶資產。應規范證券公司的經營行為,為信用交易預留空間,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有效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財產權是實現訂約自由和法治的基礎,《物權法》應不區分所有制形態對財產權進行充分平等的保護,完善動產擔保制度,建立浮動抵押制度,建立統一高效的物權登記制度。 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正在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部門研究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銀行卡法律制度等。 一是研究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倒閉后的個人儲蓄存款資金缺口是由以國家財政、地方財政作擔保的人民銀行專項借款或者人民銀行再貸款來兌付的。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是隱性的國家全額擔保,即由國家承擔了問題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缺口的全額給付義務,既給財政帶來巨大負擔,同時也助長了金融機構管理人員和儲戶的道德風險。而且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再貸款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很難收回,由此導致再貸款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被扭曲,不利于人民銀行有效履行中央銀行職責。因此,在我國金融監管和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逐漸得到加強和完善的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成為當務之急。受國務院委托,2004年末,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成立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小組,積極開展《存款保險條例》的起草工作。 二是研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自1993年以來,在分業經營的法律框架下,中國仍出現了數量眾多的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基本金融法律都沒有解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基本問題。主要包括:是否允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設立或收購與其性質不同的金融機構的問題;如何控制關聯交易,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風險傳遞和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缺乏信息披露要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難以判別;如何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資本充足率、風險集中度等統一的審慎監管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開始研究上述法律問題,以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設。 三是研究建立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已開始配合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起草關于金融機構破產的行政法規,以建立科學的、具體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將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破產申請的行政性前置條件。由于關系到金融穩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金融機構破產程序的啟動應當有金融監管部門的介入。二是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問題。金融機構破產涉及到眾多存款人或投資人利益,存款人或投資人在破產管理人選擇方面應當發揮什么樣的作用,應當予以明確。三是金融機構破產的重整與和解程序。四是破產金融機構的資產處置。 四是起草《銀行卡條例》。受國務院委托,目前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正在加緊進行《銀行卡條例》的起草工作,目前還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重點問題主要包括:準貸記卡是否納入《銀行卡條例》中規范,信用卡公司的設立和準入,非金融機構是否可以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銀行卡清算組織的監管和業務范圍等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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