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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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5日 17:54 《中國金融》 | |||||||||
本刊記者 陳翎 記者:1995年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標志著在法治基礎上的現代市場經濟中,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法律確認。為適應新形勢下我國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迫切需要,200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了重新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作為中央銀行法律制度的核心,具有重要的
陳小云:《中國人民銀行法》是一部與國際接軌的中央銀行法,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這部法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即通過市場化的手段進行金融宏觀調控以及履行中央銀行的其他職責。 一是保持中央銀行履行職責的獨立性。中央銀行獨立履行職責是中央銀行法的靈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和職責,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法》嚴格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政府財政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國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的獨立性。 二是確定了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是保持貨幣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1995年,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方向,《中國人民銀行法》又將這一目標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仍保留了該貨幣政策目標。這樣就將貨幣政策的目標法定,為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確定了方向,可以避免人為的不當干擾,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了穩定的預期。 三是規定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工具。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采取的政策手段。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準備金要求、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再貼現和再貸款等。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運用這些貨幣政策工具,實現了我國金融宏觀調控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的轉變。 四是明確了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明確了維護金融穩定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之一。貨幣穩定和金融穩定是現代中央銀行的兩個核心目標,但很少有國家在中央銀行法中明確規定中央銀行負責維護金融穩定,一般將維護金融穩定職責體現在中央銀行的其他職責中或者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對此進行明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第一,在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如有必要,中國人民銀行可以發揮最后貸款人功能。第二,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履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施金融宏觀調控、提供金融服務等中央銀行職責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三,在國務院領導下推動各項金融改革,尤其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改革和金融產品創新,以改革和發展作為金融穩定的基礎。第四,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提出“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負有重要責任。 五是賦予了中央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主要是指貨幣發行(現鈔供應)、經理國庫和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經理國庫不是我國獨有的制度,許多國家中央銀行都接受政府存款并為其提供支付服務。而維護支付系統和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則幾乎是各國中央銀行普遍承擔的任務,有的國家將其作為中央銀行的重要目標,例如德國中央銀行規定致力于支付體系和清算體系的穩定,更多的國家將支付體系和清算體系作為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納入金融穩定的視野內,這體現在眾多國家中央銀行發布的金融穩定報告中,例如,英國、瑞典、巴西等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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