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機構化險、深化金融改革 三中全會會議公報三次提及金融意味著什么?

中小金融機構化險、深化金融改革 三中全會會議公報三次提及金融意味著什么?
2024年07月18日 21:35 媒體滾動

  本文源自:財聯社

  今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發布。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公報三次提及金融,包括,要落實好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統籌推進金融等重點領域改革、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此外,公報還提及要織密社會安全風險防控網。

  多位專家在接受財聯社記者采訪時指出,公報三次提及“金融”體現出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關心和重視,對金融體制機制改革和金融風險防范提出要求。統籌好發展與安全是公報的重點內容,這也是今年金融管理部門的重點工作。此外,公報提及織密社會安全風險防控網,保險業則可以發揮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在防災減災方面,和完善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完善社會治理等方面積極貢獻力量。

  三次提及金融,涉及金融改革、金融機構化險等

  具體來看,公報三次提及“金融”。第一次,提出“統籌推進財稅、金融等重點領域改革”;第二次,要求“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第三次,強調“落實好防范化解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的各項舉措”。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公報三次提到“金融”,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關心和重視,對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風險防范提出殷切希望。金融是“國之重器”,是實體經濟的血脈,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董希淼認為,下一步,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進一步實施好穩健的貨幣政策,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有序推進金融創新,建設強大的金融市場體系和金融機構體系,建設專業的金融人才隊伍,實現金融業態的多樣化和金融功能的多元化,提升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實現從金融大國向金融強國的轉變。

  統籌好發展和安全,織密社會安全風險防控網

  董希淼表示,統籌好發展和安全是二十屆三中全會的重點內容之一。全會強調,要落實好防范化解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的各項舉措。這也是今年金融管理部門的重點工作。一段時間來,我國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協同治理,有序推進,在防范化解三大風險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

  “公報強調落實好三大風險(房地產、地方債和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防范化解相關政策措施。這三大風險是我國當前經濟、金融面臨的主要風險隱患。防范化解三大風險,就是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和經濟發展穩定。金融是實體經濟血脈,金融穩則經濟穩,金融活則經濟活”,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表示。

  下一步,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任務仍然較重,挑戰仍然很多。董希淼建議,一是要及時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二是采取更有力措施化解房地產金融風險,三是穩妥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公報還提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自然災害特別是洪澇災害監測、防控措施,織密社會安全風險防控網。

  董希淼認為,保險業應積極發揮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助力織密社會安全風險風控網,彰顯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如保險業發揮風險管理優勢和風險保障作用,借助歷史積累的大數據對風險進行識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開展事故預防,降低損失發生概率。保險公司利用豐富的事故處理經驗,協助對重大災害事故開展搶險和救援,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

  “此外,持續創新保險產品,借助多層次資本市場對沖機制和商業保險手段,加大對鄉村振興、農業種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服務;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和資金優勢,大力支持重大災害事故的防災減災和恢復重建;發展普惠保險,在完善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完善社會治理等方面積極貢獻力量”,董希淼還表示。

  金融改革是熱門話題,金融穩定法正在路上

  實際上,在關于三中全會的前瞻中,金融改革就是業內熱議的話題。

  經濟學家任澤平表示,預計三中全會將提及金融改革的話題,一是金融化險體現“化債+監管”長效模式,要“及時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二是金融發展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金融高水平開放”為兩大主線。

  此次公報中也有提及,化解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統籌推進金融等重點領域改革等。

  值得注意的是,為提升金融行業規范性和穩定性,規定金融風險防范處置的《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自6月28日至7月27日已公開征求意見。

  “《金融穩定法》從法律層面統籌協調全方位的金融監管工作,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旨在建立一個預防、緩解和應對金融風險以及保障金融穩定的總體制度,為金融監管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頂層制度設計”,惠譽評級亞太區金融機構評級董事徐雯超表示。

  徐雯超還指出,《草案二審稿》明確了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對金融工作與監管的統領性職責,賦予其跨部門、跨區域、跨機構統籌協調各部門金融監管工作的職責,在風險形成的早期提前開展糾偏以及風險防范化解工作。審稿同時明晰了其他部門包括地方政府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職責與義務,壓實相關部門的責任,避免多頭監管造成的潛在問題。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曾剛表示,作為一個法律,金融穩定常態化之后,重要的是金融風險的處置。金融風險不能等積累到系統性風險再處置,出現問題及時處置可以避免后續風險的升級和擴散。金融風險處置需要有完整的流程和機制,比如誰來負責,如何追責等要求,流程完善對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常態化有重要的作用,《金融穩定法》都有相應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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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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