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經新一線
銀行員工因違法違規被警告、罰款較為常見,但隨著監管持續趨嚴,終身禁業的案例也不在少數。7月15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開年至今,已有43名銀行員工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涉及機構涵蓋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及村鎮銀行。
從終身禁業的原因來看,主要涉及違規辦理發放貸款,對員工管理不到位、員工從事違法活動負有責任,對信用卡業務和賬戶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責任,對員工管理不到位、對員工行為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責任,代客理財、代客操作以及詐騙客戶財產等。
以工商銀行資陽分行為例,7月11日,時任工商銀行資陽分行個人金融部副經理樊均燕因對該分行信用卡業務和賬戶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信貸業務常常是銀行人被禁業的“高發區”。例如,此前,時任農業銀行天津南開支行個人金融部客戶經理張恪因對該支行違規辦理汽車分期業務事項負有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雷增革在河南靈寶農商行工作期間,因違規發放并侵占貸款資金,對該行貸款三查不盡職的行為負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時任富滇銀行保山分行行長黃紅松也因對“貸款‘三查’不盡職,個人經營性貸款被挪用于房地產行業”事項負有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銀行員工頻頻被終身禁業的原因,顯示出其過去一段時間的運營過程中出現諸多較為嚴重的違規問題,特別是貸款方面的內控問題。”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表示,貸款“三查”不盡職、信貸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等信貸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問題頻發的原因主要是存量業務規模龐大,銀行業務很多交易對手是重疊的,或者有關聯性,或是相關業務執行標準不嚴格,又有業務慣性的情況下,很容易在風控環節出現不盡職的情況。
除常規的違規行為之外,部分被終身禁業的銀行人則已涉嫌犯罪。例如,時任貴州從江農商行董事長韋汝泉對該行嚴重違反內部控制、信用風險管理審慎經營規則導致發生涉刑案件事項負有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時任工商銀行海口望海樓支行客服經理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團伙開辦銀行卡或U盾,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認為,對少數從業者開具終身禁業屬于嚴厲行政處罰,一方面,反映相關人員造成損失危害較嚴重;另一方面,反映國內監管部門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
相較于警告、罰款、取消任職資格等處罰,終身禁業對銀行員工的影響較大,一定程度上也對銀行聲譽有所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可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談及后續監管處罰趨勢及建議,廖鶴凱認為,終身禁業會常態化,后續監管的處罰力度不斷強化的趨勢明顯,且專業化持續提升,更加強調系統化“一盤棋”統籌管理,不斷壓縮制度套利空間,監管工作日趨細化,對具體的業務違規細節把握充分。且對以往的違規事項的回溯與糾偏,處罰追究責任對事也對人。
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廖鶴凱建議,銀行要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定期組織內部培訓和考核以增強員工內控意識、建立有效的獎懲機制、制定詳盡的合規手冊并定期更新、加強與監管部門的定期溝通和協作等,以避免貸款違規事件的發生,確保銀行業務的合規、穩健發展。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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