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原司長王永紅被“雙開”,原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賀林被開除黨籍。
王永紅收受禮品和巨額錢款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原司長王永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西省紀委監委監察調查。
經查,王永紅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在職工錄用中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在業務承攬、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額錢款。
王永紅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目無黨紀國法,追求低級趣味,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生活紀律,同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涉嫌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永紅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王永紅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王永紅簡歷
王永紅,男,漢族,1967年7月出生,廣東南雄人,大學本科學歷,1989年6月參加工作,199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5年6月任原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9年8月任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兼“金宏”項目辦公室主任;2016年2月任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黨委書記,2016年5月兼任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黨委書記;2017年1月任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黨委書記,2018年11月同時任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董事長。
2020年9月任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監事長,2021年11月被免職。
賀林為配偶吸收存款提供幫助謀利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北京市東城區監察委員會消息:日前,原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賀林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北京市東城區監委監察調查。
經查,賀林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改革后仍安排工作人員長期為其駕駛私家車;在人員錄用、調動等工作中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多占公有住房,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配偶吸收存款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違規持有關聯企業非公開發行股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錢款,偽造姓名并通過他人為其配偶辦理虛假身份證件。
賀林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毫無紀法底線,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靠企吃企,大肆斂財,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同時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罪、偽造身份證件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特別是在2018年4月因違紀受黨紀處分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賀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相關違紀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北京市東城區監委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賀林簡歷
賀林,男,漢族,1958年8月出生,山西平陸人,大學本科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6年4月任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1996年6月兼任人民銀行基建辦公室主任,2002年8月任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主任(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
2003年10月任原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2013年12月任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主任,2018年8月免職退休。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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