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將迎非金融子公司清退潮 超30家公司展業或受影響

信托將迎非金融子公司清退潮 超30家公司展業或受影響
2021年08月03日 07:36 證券日報

  原標題:信托將迎非金融子公司“清退潮” 超30家公司展業或受影響

  本報記者 邢 萌

  7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信托公司回歸本源、轉型發展。

  信托公司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內以固有資產直接投資設立或以投資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投資設立的,具有控制權且未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公司。

  《通知》強調,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已設立的可選擇保留一家,信托公司應以轉讓股權等方式清理對相關企業的投資。記者梳理發現,至少已有30家信托公司獲批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或將受到波及。

  “3+1”清理期限

  總體壓力不大

  《通知》以“壓縮層級、規范業務”為主要思路,加強信托公司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確清理規范工作安排。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已設立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對境內外企業的投資。信托公司可選擇保留一家目前從事特定業務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并應當有計劃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轉讓股權等方式清理對相關企業的投資。

  “這對控股較多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而言,影響會比較大。”用益信托研究員帥國讓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通知》不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資金的使用范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之間的關聯交易,最終可能對信托公司經營業績產生較大影響。

  “鑒于不同信托公司的非金融子公司的數量有較大差別,部分信托公司有較多非金融子公司,不僅要清理子公司還要清理相關業務,將會面臨較大的壓力。不過,對行業的影響有限。”普益標準研究員唐春艷對記者表示。

  此外,《通知》明確了清理期限不得超過3年,清理確有困難的延期不超1年。《通知》指出,相關企業有存續基金業務的,應當于相關項目清算后1年內完成清理;清理確有困難的,信托公司應當在清理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屬地銀保監局提交延長清理期限報告。清理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3+1’年的清理期限對大部分信托公司來說壓力不大。”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員謝運博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通知》提出了清理規范非金融子公司的具體操作細則,可以視為對2020年“回頭看”工作的延續和細化。

  據了解,2020年6月份發布的《關于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通知》中,在信托公司部分已經提及了非金融子公司管理,其中一項需要整治的工作即為“未按監管要求組織開展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工作,或清理進度滯后”。

  與此同時,對于可選擇保留的一家相關非金融子公司,也有了更為嚴格的展業要求。《通知》指出,該公司僅可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資方或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不得參與被投資方的日常經營,投資年限不得超過5年。

  唐春艷認為,《通知》明確了未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業務的發展定位,因此,未來信托公司的非金融子公司將以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類業務為主,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積極服務實體經濟。

  至少30家信托

  獲批相關業務資格

  《通知》對信托公司固有資產投資范圍進行了限制與規范,至少有30家信托公司的相關業務或將受影響。

  記者據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等公開信息不完全梳理發現,68家信托公司中,至少有建信信托、光大信托、興業信托、華鑫信托、江蘇信托等30家信托公司獲批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時間多集中于2015年至2017年。其中,某銀行系信托公司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多達10余家。同時,也有公司因違規開展此業務被罰。2018年1月份,紫金信托因“未經批準以固有財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被罰60萬元。

  作為五類需由監管審批的信托創新業務之一,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大致起于2009年,成長于2014年,此后經歷長達七年的快速發展期,股權投資業務一度成為信托轉型的探索方向。

  2009年3月份,《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門檻要求。數家先行的信托公司開始試水此業務;2014年4月份,《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在探索轉型發展方向指出,大力發展真正的股權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設立直接投資專業子公司。

  自此,申請該業務資格、設立各種產業的子公司成為信托風潮。有業內人士坦言,在信托公司以自有資金直接投資實業受限情況下,通過“繞道”非金融子公司能夠實現以自有資金開展直投業務。

  不過,近年來信托公司踴躍設立非金融子公司卻逐漸變了味,發展成高風險的溫床。如開展監管套利、隱匿風險的通道業務;與母公司之間存在融出資金、轉移財產、輸送利益等違規關聯交易問題等。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近年來金融監管的一條重要主線。”謝運博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開展非金融子公司的清理規范工作,將使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的運作更加規范,有助于進一步清理各類違規開展的通道類業務和關聯交易活動,對于信托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帥國讓也認為,《通知》有利于防范監管套利及防控風險,促進信托業改革和深度轉型發展,也將有助于信托業長久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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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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