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鄭佩珊 發自北京
2012年12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了《建行也陷“理財門”7客戶訴至銀監會》一事。
昨日 (1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獨家拿到了銀監會對于此事的回函,回函中明確指出建設銀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海明支行)在銷售東北證券3號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以下簡稱東北證券3號)的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并建議投資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投資者的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雖然銀監會承認了建行海明支行的違規行為,但沒有給出相關的行政處罰,我們將繼續申請復議。”
銀監會建議投資者司法解決
《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報道,當前已有7名投資者因為被誤導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集合理財產品導致虧損超過了30%以上,因此7名投資者委托律師向銀監會遞交了投訴書。
1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得了銀監會的回函,回函指出,建行在銷售券商理財產品的同時,存在違規行為。
2011年3月16日,寧亞君在建行海明支行辦理存款業務時,經建行的客戶經理張娜推薦,用其丈夫齊銳鳴的建行白金卡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購買時每份凈值為1.036元,購買金額為80萬元。直到7個月后,寧亞君才知道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東北證券3號屬于券商集合理財計劃,屬于高風險產品,而此時該產品已經虧損超過12萬元。
寧亞君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當時的海明支行行長就站在張娜身后,她們都告訴我那個產品保本保息,隨時可以提取,還強調那個理財產品就是銀行自己的。”
而在購買該產品后,寧亞君稱,她僅拿到一個回執單,從未被要求填寫風險告知單等單據。
而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投資者在認購任何一款關于股票的集合理財產品時必須填寫一份風險告知書,而且風險告知書上必須有本人的簽名,證明申購人已經獲知該款理財產品存在的的相關風險。
寧亞君對記者表示,自己從未見到這樣一份風險告知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隨后向建行海明支行的客戶經理以及目前的支行行長求證,投資人寧亞君在認購理財產品時是否在風險告知書上簽字。
張娜曾回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我們都簽了風險告知書了,你要看自己到柜臺來查。”而建行海明支行行長孫睿則表示,“我們肯定都有讓認購東北證券3號的投資者簽訂風險告知書,肯定都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辦理的。”
寧亞君還表示,在《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之后還多次去了海明路支行柜臺要求查看,但對方表示風險告知書需要到白城市分行才能查看,但寧亞君始終都沒有看到這一份相關的《風險告知書》。
事情發展至此,雙方說法各執一詞,而在1月17日,銀監會給出了最終的判定。
銀監會吉林監管局明確指出,“經查,建行海明路支行未對齊銳鳴本人進行風險評估,齊銳鳴本人未在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上簽字。”這一判定也認定了建行海明支行存在違規行為。
投資者的代理律師張遠忠指出,由于銀監會判定建行未按照規定讓齊銳鳴本人簽訂風向告知書,其關于東北證券3號的銷售屬于 “欺詐銷售”,“欺詐銷售意味著寧亞軍簽訂的購買合同是無效的。”
代理律師稱將申請復議
除上述指控之外,銀監會還表示,“經查,2011年3月16日,寧亞君以其丈夫齊銳鳴名義申購 ‘東北證券3號’產品80萬元,相關業務憑證沒有齊銳鳴本人簽字,未發現建行海明路支行在辦理業務過程采取合理方式確認寧亞君與其丈夫齊銳鳴之間存在代理關系。”
“由于寧亞君并不具有可以代理其丈夫齊銳鳴的資格,所以寧亞君認購的80萬元東北證券3號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也就是不合法的,這一認購行為應該被判定為無效。”張遠忠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雖然銀監會認定了建行海明支行多處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但并未給出具體的行政處罰,只給出建議,“如果你認為自身遭受了經濟損失,建議你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我們還將申請復議,要求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同時也會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建行賠償當事人的損失。”張遠忠表示。
繼央行日前在2013年工作會議上突出強調防控風險,銀監會剛剛在1月14日召開的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同樣將“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底線”列為今年重點工作首位。其中,具體表現為要嚴格監管理財產品設計、銷售和資金投向;嚴禁未經授權銷售產品;嚴禁銷售私募股權基金(PE)產品;嚴禁誤導消費者購買;實行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分賬經營、分類管理。
2012年年末,多家銀行曾先后爆出理財產品糾紛,相關監管部門迅速開始關注理財產品風險。隨后,銀監會要求各大銀行自查理財產品業務,不得代銷非銀行自身設計的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