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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明確六類非銀機構領照門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03:59 第一財經日報
李濤 銀監會昨日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的設立等行政許可事項給予明確規定。 由于建行與美國銀行合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已進入收官階段,8月3日實施的上述規定便格外引人注目。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主要出資人須為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租賃公司,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具備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條件,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紛紛熱心拿到信托牌照,而業界又有銀監會不支持銀行直接設立信托公司的說法,辦法要求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并未有明確規定銀行不得作為信托公司出資人。 針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設立,辦法規定其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應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有3年以上經營管理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的成功經驗。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且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在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設立方面,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在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設立方面,申請人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貨幣經紀公司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在業務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 此外,辦法規定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駐華代表處要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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