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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外資入股信托公司上限20%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05: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苗燕 銀監會昨天公布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其中明確,允許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的出資人,但單個境外機構向信托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此前,銀監會曾對境外機構入股信托公司作出類似規定。 《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出資人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信托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但處理信托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其中,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出資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且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做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于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辦法》明確,單個境外機構向信托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過2家。 除明確信托公司的設立條件外,《辦法》還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的設立資格、變更、終止程序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今年初,銀監會曾修改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本次《辦法》沿用了新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內容,并明確了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應具備的條件,除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權外,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戰略投資者為非金融機構的,其年終分配后的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此外,還明確單個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向財務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財務公司不得超過2家。 對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辦法》規定,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金融租賃公司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主要出資人須為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租賃公司。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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