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 1號)

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 1號)
2023年02月11日 16:39 中國銀保監會

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 1號)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1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郭樹清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易? ?綱

2023年2月10日

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金融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不包括在本辦法之內。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不同檔次的行為。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風險分類:

(一)真實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真實、準確地反映金融資產風險水平。

(二)及時性原則。按照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調整分類結果。

(三)審慎性原則。金融資產風險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四)獨立性原則。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結果取決于商業銀行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的獨立判斷。

第二章 風險分類

第六條 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

(二)關注類: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級類:債務人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

(四)可疑類:債務人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資產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

(五)損失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金融資產,或損失全部金融資產。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條,因債務人信用狀況惡化導致的金融資產估值向下調整。

第七條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加強對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重點考察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償付意愿、償付記錄,并考慮金融資產的逾期天數、擔保情況等因素。對于債務人為企業集團成員的,其債務被分為不良并不必然導致其他成員也被分為不良,但商業銀行應及時啟動評估程序,審慎評估該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調整其他成員債權的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的債權超過10%被分為不良的,對該債務人在本行的所有債權均應歸為不良。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條 商業銀行對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在審慎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和償付意愿基礎上,可根據單筆資產的交易特征、擔保情況、損失程度等因素進行逐筆分類。

零售資產包括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以及小微企業債權等。其中,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可采取脫期法進行分類。

第九條 同一筆債權不得拆分分類,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關注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術性原因導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內);

(二)未經商業銀行同意,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三)通過借新還舊或通過其他債務融資方式償還,債券、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續貸業務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或其他銀行的債務出現不良。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90天;

(二)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

(三)債務人或金融資產的外部評級大幅下調,導致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顯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至少歸為可疑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270天;

(二)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

(三)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余額50%以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資產歸為損失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360天;

(二)債務人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三)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余額90%以上。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上調至正常類或關注類時,應符合正常類或關注類定義,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債權及相關費用已全部償付,并至少在隨后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按兩者孰長原則確定)正常償付;

(二)經評估認為,債務人未來能夠持續正常履行合同;

(三)債務人在本行已經沒有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

其中,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可按照脫期法要求對不良資產進行上調。

第十五條 因并購導致償債主體發生變化的,并購方和被并購方相關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在6個月內不得上調,其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納入第七條、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關條款的指標計算。

6個月后,商業銀行應重新評估債務人風險狀況,并對其全部債權進行風險分類。涉及不良資產上調為正常類或關注類的,應滿足第十四條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基礎資產,按照基礎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對于無法完全穿透至基礎資產的產品,應按照可穿透的基礎資產中風險分類最差的資產確定產品風險分類。對于以零售資產、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層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其他經銀保監會認可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在綜合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以及結構化產品特征的基礎上,按照投資預計損益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第三章 重組資產風險分類

第十七條 重組資產是指因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為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商業銀行對債務合同作出有利于債務人調整的金融資產,或對債務人現有債務提供再融資,包括借新還舊、新增債務融資等。

對于現有合同賦予債務人自主改變條款或再融資的權利,債務人因財務困難行使該權利的,相關資產也屬于重組資產。

第十八條 債務人財務困難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經逾期;

(二)雖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債務人償債能力下降,預計現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債務有可能逾期;

(三)債務人的債務已經被分為不良;

(四)債務人無法在其他銀行以市場公允價格融資;

(五)債務人公開發行的證券存在退市風險,或處于退市過程中,或已經退市,且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產生顯著不利影響;

(六)商業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合同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寬限本息償還計劃;

(三)新增或延長寬限期;

(四)利息轉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債務人獲得比公允利率更優惠的利率;

(六)允許債務人減少本金、利息或相關費用的償付;

(七)釋放部分押品,或用質量較差的押品置換現有押品;

(八)置換;

(九)其他放松合同條款的措施。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產設置重組觀察期。觀察期自合同調整后約定的第一次還款日開始計算,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觀察期結束時,債務人已經解決財務困難并在觀察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的,相關資產可不再被認定為重組資產。

債務人在觀察期結束時未解決財務困難的,應重新計算觀察期。債務人在觀察期內沒有及時足額還款的,應從未履約時點開始,重新計算觀察期。

第二十一條 對于重組資產,商業銀行應準確判斷債務人財務困難的狀況,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分類。重組前為正常類或關注類的資產,以及對現有債務提供的再融資,重組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觀察期內符合不良認定標準的應下調為不良資產,并重新計算觀察期;觀察期內認定為不良資產后滿足第十四條要求的,可上調為關注類。

重組前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的,觀察期內滿足第十四條要求的,可上調為關注類;觀察期內資產質量持續惡化的應進一步下調分類,并重新計算觀察期。

第二十二條 重組觀察期內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并重新計算觀察期。

第二十三條 債務人未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商業銀行對債務合同作出調整的金融資產或再融資不屬于重組資產。

第四章 風險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是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于本辦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且與本辦法的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商業銀行制定或修訂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后,應在30日內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健全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風險分類職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結果承擔最終責任,監督高級管理層履行風險分類職責。

第二十七條 高級管理層應制定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制度,推進風險分類實施,確保分類結果真實有效,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制度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分類流程、職責分工、分類標準、分類方法、內部審計、風險監測、統計報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金融資產類別、交易對手類型、產品結構特征、歷史違約情況等信息,結合本行資產組合特征,明確各類金融資產的風險分類方法。分類方法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完善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流程,明確“初分、認定、審批”三級程序,加強各環節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確保分類過程的獨立性,以及分類結果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金融資產進行一次風險分類。對于債務人財務狀況或影響債務償還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調整風險分類。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風險分類制度、程序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并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開發并持續完善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相關信息系統,滿足風險管理和審慎監管要求。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金融資產風險的監測、分析和預警,動態監測風險分布和風險變化,深入分析風險來源及遷徙趨勢,及時根據風險狀況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披露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方法、程序、結果,以及損失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持續加強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檔案管理,確保分類資料信息準確、連續、完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進行監督檢查,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與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有關的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商業銀行應于每年初30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上一年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情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及時報告有關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或不定期評估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狀況及效果。同時,將評估意見反饋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并將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違反風險分類監管要求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

(二)印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意見和擬采取的糾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業銀行加強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并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四)根據違規程度提高其撥備和監管資本要求;

(五)責令商業銀行采取有效措施緩釋金融資產風險。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采取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對于已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商業銀行,應明確風險分類標準和內評體系違約定義之間的穩定對應關系。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可按照相關規定對信用卡貸款及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續貸類業務確定其風險分類。

銀保監會對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發生的業務應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本辦法要求進行重新分類。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完成存量業務的重新分類。過渡期內,尚未按照本辦法重新分類的存量業務,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相關規定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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