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義
通過改革為集體經濟的發展注入動力和活力,通過分紅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文/國務院參事 杜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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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是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業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的迫切需要,也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和提高農村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
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化農村改革非常重要的內容,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其歷程和基礎,改革需注意充分考慮農村集體經濟的合作性和社區性兩個特性,因地制宜,循序漸進。
為什么要改
集體經濟是中國特有的一種所有制形態,它是在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進程中逐步形成的。集體經濟的前身是1953年在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中出現的初級社,集體經濟是在此基礎上建立的農民互助合作、勞動聯合的一種組織形式。1955年以后,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加速。不到一年,初級社全部轉成高級社。與初級社不同,高級社取消了生產資料私有,全部轉成集體所有。緊接著又不到一年,高級社全部又轉成人民公社。大體到1958年,人民公社成為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化的代表形式。
農村集體經濟的產生不是偶然,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中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產物,因為新中國成立之時,中國國民經濟的主要部門90%是農業,僅10%是少量的輕工業和民族工業。
我國當時確立了加快從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目標,要實現這個目標,首先要解決工業化的資本原始積累問題。而這個原始積累在當時只能從農村提取,于是從1953年中國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突破交換制度。在此過程中,通過工農業價格交換的剪刀差,從農業部門提取積累資本,轉移到另一個部門,變成工業化的資金積累來源。但是要實現這樣一個特殊的積累機制,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要農民組織起來集中勞動,而且要關閉市場不能讓要素流動。因此,人民公社制度、城鄉隔絕制度、統購統銷制度等,實際上都是為完成這樣一個特殊的積累機制,服從于工業化優先發展戰略形成的。
進入到改革開放時期,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到來,集體經濟遇到問題,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發展的需要。此時農村改革最早進行的家庭承包制改革,就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但這項改革僅僅局限在土地關系上,隨著之后農村分工分業的發展,城鄉要素交流規模擴大,市場經濟深度發展,集體經濟的弊端暴露得更加明顯,問題就出在所有者主體缺位,產權關系不清楚。人人有份,人人無份,即是如此。由此導致兩個結果,一方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組織的資產漠不關心,另一方面又極容易發生少數干部說了算,甚至是侵權的問題。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其歷程和基礎,從實際上也是繼家庭聯產承包制對農村關系的一個調整,也就是為什么要改。
改革的四個環節
明確了要進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后,關鍵在于怎么改。改革可以分成四個環節進行。
第一個環節,清產核資,登記造冊,建立臺賬,規范管理。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保障農民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權合作,賦予農民股份。根據中央部署,農業部和中農辦在全國29個省市區設置示范點。農村集體資源包括資源型資產(土地、林地等)、公益性資產(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經營性資產(機器廠房、貨幣現金等資本)。將產權改革集中在第三塊,即把經營性資產清產核算,把債權債務搞清楚,這是集體產權改革的基礎。據統計,到2015年底全國農村集體賬面資產為2.86萬億,每個行政村平均是500萬元,這也只是保守的數字。清產核資以后就是登記造冊,建立臺賬,規范管理。
第二個環節,界定成員權。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一個前置條件,即誰屬于這個集體,誰不屬于這個集體。這個環節相對比較復雜,成員權決定著能否享受成員權資格。真正界定起來會比較麻煩。
第三個環節,設置股權,量化資產。前兩個環節將資產核算清楚,成員資格界定好之后,第三個環節來進行量化。絕大多數情況下量化時不設置集體股,獲得利潤之后,先提取公積金,再分紅。對于個人股,大多數地區按人頭設,少數地方設置勞動年齡股、工齡股、勞動貢獻股等。在量化方法上,基本按人頭量化。但量化的是份額,不是絕對數。份額作為集體經濟分紅的依據,絕對數則在某種意義上為股權流轉提供可能。在股權管理上,多數是靜態管理。即量化到人,落權到戶以后,生不增死不減。少數是動態管理,如上海,生的要增,死了要減。
第四個環節,建章立制,建立新的產權集體。通常叫股份合作社或者經濟合作社,而且是建在過去大隊層級上。少的地方直接建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為企業法人,且建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聘請經理。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資產的權利制衡機制。
通過這四個環節,使得集體經濟的發展具有內在的動力和活力。通過分紅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改革更加穩步進行。
對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進一步研究認識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農村集體經濟本質上是合作組織,決策上是一人一票,而非一股一票,分配上勞動成果由成員共同分享。另外股權落到戶以后,這個股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不能對外流轉。這兩個特性也決定了集體經濟在市場中不能冒太大風險,要審慎制定經營方針。
第二,法人地位問題,目前為止這個問題還解決不了,民法總則的第二條說符合條件的可以登記為法人,但條件具體是什么,無從回答,這對于改制的集體經濟更是一大問題。
第三,改革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推進。改革要分輕重緩急,有條件必須改,有必須改的地方早點改。至于要不要改,怎么改,還要多聽農民的意見。
來源:財經國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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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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