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閱讀】吳英減刑案今日開庭 其父遞交申訴狀兩年未獲答復
浙江"億萬富姐"吳英減刑案今天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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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萬富姐吳英減刑案今日開庭 死緩改判為無期緩刑
7月11日消息,東陽“80后億萬富姐”吳英死緩減刑一案今日上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新浪財經獲悉,浙江省高院今日當庭宣讀了書面審理后的判決:吳英由死緩改為無期徒刑。
當然,吳英一家對此表示,仍然會繼續戰斗。今日,吳英還告訴妹妹吳玲玲,會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繼續申訴。目前吳英案還有幾個行政、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但均無進展。吳英父親此前一直向浙江省高院遞交刑事申訴狀,要求撤銷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改判吳英無罪。
東陽女商人吳英曾被稱為“億萬富姐”,旗下本色集團涵蓋酒店、商貿、地產等多個領域,她還曾登上2006年福布斯女富豪榜第六位。
但好景不長,2007年3月16日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后來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最高人民法院未核準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2012年5月21日,經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重新審理,被告人吳英以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此后的兩年時間,吳英一直被關押在位于杭州的浙江省女子監獄服刑。在獄中,除了服從改造,吳英一直在向駐監獄的檢察人員遞交申訴書,要求重新審理自己的案子。吳英的申訴信主要是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前的刑事審判,重新審理自己的案子并予以改判,并在申訴書中一條一條羅列出了她認為在此前的審判中不公正及不真實的地方。
堅強的吳英還寫信告訴父親吳永正,空余之際正準備寫她的第二本書,書名叫做《曾經心痛》,她還交代吳永正幫忙做前期宣傳,“一來可以分散我的壓力,二來也為將來積累財富。”
按《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緩執行期間如無故意犯罪,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由最高院核準執行死刑。此前,吳英的刑事代理律師朱建偉就曾表示,這兩年吳英在獄中表現良好,沒有故意犯罪,減刑應該沒有問題。(新浪財經 徐雯 發自北京)
【新聞回顧】
2007年2月13日:吳英被刑拘
曾因創造“一夜暴富”神話而引起海內外關注的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日前被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東陽市政府已經著手對吳英下屬的“本色集團”進行清產核資,該集團700余名員工已由市政府墊付工資,相關處置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2007年3月16日:吳英被批準逮捕
記者從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獲悉,經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6歲的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于16日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5日:浙江法院受理吳英涉嫌非法集資案
2008年2月25日,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檢察機關對東陽億萬“富姐”吳英及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檢察機關指吳英及本色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七億多元人民幣(6.2061, 0.0030, 0.05%),同時被起訴的還有林衛平等七人。
2009年12月18日:吳英因集資詐騙一審被判死刑
2009年12月18日下午,備受關注的浙江東陽吳英案終于有了結果,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12月28日:吳英不服一審死刑判決提起上訴
12月28日下午4時左右,也就是10天上訴期的最后一刻,吳英終于在一份兩頁的起訴書上簽字,提出上訴。在上訴狀中,吳英提出5點上訴理由,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2011年4月7日:吳英二審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月7日下午消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在金華市中院開庭,進行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案的二審。吳英的辯護律師二審仍為吳英做無罪辯護。吳英當庭認罪,承認此前東陽市檢察院對她“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的公訴。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吳英死刑判決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準吳英死刑 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復核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復核完畢。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改判死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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