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因兩處營業場所未報經監管部門批準被銀保監會罰款3萬元,相關責任人李楓警告并罰款1萬元又因電話銷售中心銷售時存在夸大保險責任等行為,被銀保監會罰款30萬,相關責任部門及責任人被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2〕4號)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31、32層
法定代表人:葉峻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8號北京中糧廣場B座4層01-22單位
負責人:諶冠英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8號北京中糧廣場B座7層01-07、13-22單位
負責人:諶冠英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廣州第一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珠海區江南大道中168號9-13樓
負責人:翁曾捷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民樂社區星河WORLD二期E棟401
負責人:丁凌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迎賓街32號附樓第一、三、四層
負責人:田晶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海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上海市普陀區皋蘭路555號1101、1105-1108、1201-12-8/2602-2604室
負責人:金穎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重慶第一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東升門路61號江北嘴金融城2號T2棟第17層4號
負責人:李曦越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重慶第二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五一路99號2單元16樓整層、20樓2002、2003、2004
負責人:馮茜
當事人:李楓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務部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31011019710202XXXX
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6號
當事人:李佳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副總經理、首席直效行銷及數字營銷運營官
身份證號:31010519720918XXXX
住址:北京市朝陽區萬紅西街
當事人:連子智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直效行銷及數字營銷運營官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號碼:026174XX
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6號
當事人:劉曉偉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
身份證號:13040419820603XXXX
住址:北京市東城區中糧廣場
當事人:李謙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11010119781222XXXX
住址:北京市東城區中糧廣場
當事人:丁凌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廣州第一電話銷售中心、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
身份證號碼:44010519770520XXXX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星河WORLD
當事人:施驚雷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42060419750820XXXX
住址:深圳市南山區華潤置地大廈
當事人:田晶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21010619760102XXXX
住址:沈陽市沈河區北站路凱萊酒店附樓
當事人:金穎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海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31010319770528XXXX
住址:上海市虹口區乍浦路89號
當事人:張國輝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海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
身份證號碼:14270219780921XXXX
住址:山西省永濟市舜都大道南路18號
當事人:李曦越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重慶第一電話銷售中心、重慶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51022119810921XXXX
住址:重慶市渝中區五一路9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總公司兩處營業場所未報經監管部門批準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存在總公司部分部門和人員在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海電話銷售中心營業場所(上海品尊職場)、北京分公司營業場所(北京東方廣場職場)辦公的情況。
時任總務部負責人李楓任職后知悉總公司存在兩處營業場所未報監管批準的事實,其負責的總務部在2019年10月辦理過總公司營業場所的變更,但未如實向監管部門報告,也未采取糾正措施,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公司職場變更的請示及簽批單、租房合同、職場照片、當事人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資料證明。
二、電話銷售中心銷售時存在夸大保險責任等行為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多家自建電銷中心外呼業務存在保險責任表述不清晰、夸大保險責任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共涉及業務166筆,保費57.62萬元。其中,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56筆,保費13.09萬元;廣州第一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23筆,保費3.06萬元;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14筆,保費2.51萬元;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22筆,保費11.87萬元;上海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28筆,保費25.62萬元;重慶第一電話銷售中心、重慶第二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23筆,保費1.47萬元。
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時任副總經理兼直效行銷與數字營銷渠道運營官李佳,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9年7月至檢查日,時任首席直效行銷及數字營銷運營官連子智,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北京第一、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劉曉偉、李謙,時任廣州第一銷售中心、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丁凌,時任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施驚雷,時任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田晶,時任上海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金穎,時任上海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張國輝,時任重慶第一、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李曦越,分別負責各電銷中心的團隊管理、話術管理及業務培訓,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事實有各電話銷售中心電話銷售問題數據表、電話銷售問題保單明細表、當事人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資料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公司兩處營業場所未報經監管部門批準事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公司罰款3萬元,對時任總務部負責人李楓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上述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多家電話銷售中心開展電話銷售夸大保險責任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公司罰款30萬元;對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罰款12萬元;對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對廣州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對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對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罰款12萬元;對上海電話銷售中心罰款12萬元;對重慶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對重慶第二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佳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連子智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劉曉偉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李謙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丁凌警告并罰款2萬元,對施驚雷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田晶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金穎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張國輝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李曦越警告并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2月28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2〕4號)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31、32層
法定代表人:葉峻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8號北京中糧廣場B座4層01-22單位
負責人:諶冠英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8號北京中糧廣場B座7層01-07、13-22單位
負責人:諶冠英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廣州第一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珠海區江南大道中168號9-13樓
負責人:翁曾捷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民樂社區星河WORLD二期E棟401
負責人:丁凌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迎賓街32號附樓第一、三、四層
負責人:田晶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海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上海市普陀區皋蘭路555號1101、1105-1108、1201-12-8/2602-2604室
負責人:金穎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重慶第一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東升門路61號江北嘴金融城2號T2棟第17層4號
負責人:李曦越
當事人: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重慶第二電話銷售中心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五一路99號2單元16樓整層、20樓2002、2003、2004
負責人:馮茜
當事人:李楓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務部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31011019710202XXXX
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6號
當事人:李佳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副總經理、首席直效行銷及數字營銷運營官
身份證號:31010519720918XXXX
住址:北京市朝陽區萬紅西街
當事人:連子智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直效行銷及數字營銷運營官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號碼:026174XX
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6號
當事人:劉曉偉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
身份證號:13040419820603XXXX
住址:北京市東城區中糧廣場
當事人:李謙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11010119781222XXXX
住址:北京市東城區中糧廣場
當事人:丁凌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廣州第一電話銷售中心、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
身份證號碼:44010519770520XXXX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星河WORLD
當事人:施驚雷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42060419750820XXXX
住址:深圳市南山區華潤置地大廈
當事人:田晶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21010619760102XXXX
住址:沈陽市沈河區北站路凱萊酒店附樓
當事人:金穎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海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31010319770528XXXX
住址:上海市虹口區乍浦路89號
當事人:張國輝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海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
身份證號碼:14270219780921XXXX
住址:山西省永濟市舜都大道南路18號
當事人:李曦越
職務:時任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重慶第一電話銷售中心、重慶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51022119810921XXXX
住址:重慶市渝中區五一路9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總公司兩處營業場所未報經監管部門批準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存在總公司部分部門和人員在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海電話銷售中心營業場所(上海品尊職場)、北京分公司營業場所(北京東方廣場職場)辦公的情況。
時任總務部負責人李楓任職后知悉總公司存在兩處營業場所未報監管批準的事實,其負責的總務部在2019年10月辦理過總公司營業場所的變更,但未如實向監管部門報告,也未采取糾正措施,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公司職場變更的請示及簽批單、租房合同、職場照片、當事人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資料證明。
二、電話銷售中心銷售時存在夸大保險責任等行為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多家自建電銷中心外呼業務存在保險責任表述不清晰、夸大保險責任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共涉及業務166筆,保費57.62萬元。其中,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56筆,保費13.09萬元;廣州第一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23筆,保費3.06萬元;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14筆,保費2.51萬元;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22筆,保費11.87萬元;上海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28筆,保費25.62萬元;重慶第一電話銷售中心、重慶第二電話銷售中心涉及業務23筆,保費1.47萬元。
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時任副總經理兼直效行銷與數字營銷渠道運營官李佳,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9年7月至檢查日,時任首席直效行銷及數字營銷運營官連子智,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北京第一、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劉曉偉、李謙,時任廣州第一銷售中心、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丁凌,時任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施驚雷,時任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臨時負責人田晶,時任上海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金穎,時任上海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張國輝,時任重慶第一、第二電話銷售中心負責人李曦越,分別負責各電銷中心的團隊管理、話術管理及業務培訓,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事實有各電話銷售中心電話銷售問題數據表、電話銷售問題保單明細表、當事人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資料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公司兩處營業場所未報經監管部門批準事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公司罰款3萬元,對時任總務部負責人李楓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上述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多家電話銷售中心開展電話銷售夸大保險責任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總公司罰款30萬元;對北京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罰款12萬元;對北京第二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對廣州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對深圳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對沈陽財富電話銷售中心罰款12萬元;對上海電話銷售中心罰款12萬元;對重慶第一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對重慶第二電話銷售中心罰款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佳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連子智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劉曉偉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李謙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丁凌警告并罰款2萬元,對施驚雷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田晶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金穎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張國輝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李曦越警告并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2月28日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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