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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北京商報
1月8日,我國對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實施“乙類乙管”。此前“乙類甲管”期間的“全薪病假”還會存在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要求陽性員工上班?勞動者能否以單位“有陽”為由拒絕到崗提供勞動?
此前員工“陽了”請假依然可以獲得正常工資,是由于當時對新冠病毒感染實行“乙類甲管”。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人員,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回歸‘乙類乙管’,也就意味著之前的舉措將不再適用。勞動者感染新冠的病假、與防疫相關的工資薪酬問題等則需要按照《勞動法》以及企業內部的相關規定處理。”IPG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上海柏芮思律師事務所職業律師王之焰表示,“勞動者在感染新冠病毒之后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假,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大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因非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工資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當然,如果勞動者在感染新冠病毒之后也是可以申請居家辦公的,在和用人單位協商同意后,根據最高法《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之規定,勞動者居家辦公按照正常工作工資發放。”王之焰補充道。
“用人單位可以評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狀態,在不影響履職并做好防護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動者到崗提供勞動或由雙方協商處理”,柏文喜分析稱。“這些政策的調整對于企業來說有利于保證勞動者的到崗與履職狀態,保證工作效率,但是卻面臨如何防范員工之間疫情傳播和擴散傳染的問題,也有可能由此會引發相關法律、經濟責任后果的困難和挑戰。”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由于對新冠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措施,感染者請假屬于病假,建議去醫院開病假單為宜,直接以陽性不去上班,倘若公司沒有批準,則可以視為曠工。”王之焰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 方彬楠 張晗
責任編輯:呂成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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