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上市行去年“反向討薪”近1個億!渤海銀行人均退薪4.7萬,招行兩年共追回超1億
上市行2023年報陸續披露,去年有多少手捧“金飯碗”的銀行打工人被銀行反向追回了薪酬?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有10家上市行在年報中詳細公布了去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包括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渤海銀行、哈爾濱銀行、天津銀行、威海銀行、甘肅銀行、東莞農商行、瑞豐農商行、重慶農商行,累計“反向討薪”金額達9988萬元。
其中,招商銀行去年“反向討薪”總金額最高,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4329萬元,涉及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4415人。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招行追回5824萬元,兩年合計追回1.02億元。
招行兩年累計追薪超1億,
渤海銀行人均退薪4.7萬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包括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渤海銀行、哈爾濱銀行、天津銀行、威海銀行、甘肅銀行、東莞農商行、瑞豐農商行、重慶農商行等在內的10家上市行,在2023年報中詳細披露了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
其中,招行去年“反向討薪”總金額最高,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達4329萬元,該行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4415人,經計算可知,人均被扣回約為9805元。
相較于上年同期,招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人數雖增多,但總金額有所減少。具體來看,2022年,招行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2876人,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為5824萬元,兩年合計追回金額超1億元。
與2022年相比,渤海銀行、威海銀行、東莞農商行去年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有所增加。
渤海銀行去年追索扣回499人績效薪酬達2344萬元,與2022年追索扣回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相比有所增加。不過,該行2023年人均退薪為46974元,而2022年則為47568元。
另外,威海銀行去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27.28萬元,2022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15萬元;東莞農商行去年績效薪酬因故扣回金額合計172.8萬元,而2022年績效薪酬因故扣回金額合計66萬元。
此外,2022年報尚未披露相關數據的中行、哈爾濱銀行、天津銀行、瑞豐農商行、重慶農商行、甘肅銀行,亦在此次年報中公開了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
其中,中行2023年報披露,該行每年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和上述制度實施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并向董事會報告具體執行情況,2023年共計對2059人次執行追索扣回,金額合計2275萬元。經計算,該行人均被扣回約為11049元。
哈爾濱銀行去年業績公告顯示,該行對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進行追索扣回,2023年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470余萬元,涉及199人次。
天津銀行去年績效薪酬延期支付金額16617萬元,追索扣回金額174萬元。
瑞豐農商行去年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人員934人,薪酬合計2.53億元,績效薪酬延期支付金額8628.09萬元,績效薪酬追索扣回92.96萬元。
重慶農商行去年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110人,總金額88.12萬元。
甘肅銀行2023年業績公告顯示,去年當年發生的違規事項被問責人數涉及46人次,追索扣回績效共計14.93萬元。
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愈發完善,
多家銀行建立延期支付制度
事實上,雖然部分銀行未在年報中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具體金額,但明確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
比如,國有大行方面,工行在年報中表示,該行高級管理人員和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促進風險與激勵相平衡。報告期內,該行按照相關辦法對因違規違紀行為或出現職責內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形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的員工,均進行了相應績效薪酬的扣減、止付或追索;
農行在2023年報中提及,該行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
建行表示,嚴格執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對因違規失職行為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的員工,按照相關辦法扣減薪酬;
交行稱,該行制定完善了《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績效工資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管理辦法》,建立集團內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工資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對其績效工資的40%以上實行延期支付,遞延期限不少于三年,以后年度根據風險超常暴露,以及違法、違規、違紀等情形實施止付和追索扣回;
郵儲銀行表示,本行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年薪,并建立了績效年薪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制度。
股份行方面,比如,中信銀行指出,本行對中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出現違規違紀或職責內風險超常暴露等情形,根據問責處理決定,追索扣回相應責任人的績效薪酬;興業銀行在年報中指出,依據外部監管規定,制定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充分發揮績效薪酬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導向作用,進一步健全績效薪酬激勵約束機制。
中小銀行方面,例如,江西銀行在年報指出,該行建立并完善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重慶銀行依據國家政策,建立了薪酬激勵與業績風險相匹配的薪酬機制,持續完善中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并建立了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出現風險暴露、違規違紀等情形的員工,根據問責處理決定,扣減其相應的績效薪酬。
超9成已制定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曾有銀行“反向追薪”失敗
據了解,早在2010年,原銀監會便印發了《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該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
在2018年3月,原銀監會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明確銀行機構應針對高管及關鍵崗位人員制定與其行為掛鉤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
2020年10月,央行發布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績效考核等激勵約束機制,并建立與本行風險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
2021年2月,原銀保監會印發《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在八種情況下,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要被追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績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去年3月24日,原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文中提及健全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持續開展薪酬延期支付情況現場檢查和評估,數據顯示,已有95%以上機構制定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亦有銀行“反向追薪”失敗的案例。去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民事二審判決書,披露了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向該行某支行長鄭某“反向討薪”失敗的細節。
一審時,法院認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已于2017年11月知曉相關問題并對鄭某作出免職處理,于2021年6月向鄭某送達《關于對鄭某績效追索的通知》對2013年至2016年期間已發放的績效薪酬追索時,已超過仲裁時效,故鄭某提出的時效抗辯成立。因此,對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不服,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指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0月21日后,鄭某未在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處繼續工作,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未再向鄭某發放工資,雙方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勞動合同終止7個多月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鄭某曠工為由,于2021年6月3日對鄭某作出《關于給予鄭某開除處分的通報》,并據此主張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為2021年6月,缺乏依據。
并且,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哈爾濱銀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通知對鄭某進行績效追索,缺乏依據,已超過仲裁時效,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李琳琳
作者
林羽
金融原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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