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貸用于歸還房貸!銀行起訴借款人提前還款,房貸提前還應遵循什么規則?
3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與“經營貸用于歸還房貸”相關的案件。
具體來看,該案件披露,借款人肖某因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經營貸款用于清償房貸,被銀行訴至法院。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
法官指出,經營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解決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經營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資服務產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并完成舉證責任,結合銀保監部門查證的事實,法院據此認定肖某存在違約行為。
經營貸用于歸還房貸,
銀行起訴借款人提前還款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介紹,某銀行(貸款人)與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證人)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80萬元;借款用途生產經營周轉;借款期限60個月;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等;肖某以其房產作為抵押,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
某銀行提交的銀保監部門查證情況顯示:肖某將約定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
故某銀行根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行使檢查、監督借款使用情況的權利,以肖某違反貸款用途將款項用于樓市為由,要求肖某提供資金用途證明,但肖某拒絕依約提供資金用途證明。
某銀行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并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某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提交資金用途的證明材料既是肖某的合同義務,也是肖某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并完成舉證責任,結合銀保監部門查證的事實,法院據此認定肖某存在違約行為。”
同時,該法官也表示,支持某銀行關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訴訟請求,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司法態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樓市、股市,對于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具有積極作用。
不法中介以“轉貸降息”誘騙消費者,
曾有多家銀行因違規轉貸被罰
去年12月20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關于警惕不法貸款中介誘導消費者違規轉貸的風險提示》,其中明確指出,一些不法中介發掘“商機”,向消費者推介房貸轉經營貸,宣稱可以“轉貸降息”,誘導消費者使用中介過橋資金結清房貸,再到銀行辦理經營貸歸還過橋資金。然而,這種將房貸置換為經營貸的操作隱藏著違約違法隱患、高額收費陷阱、影響個人征信、資金鏈斷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風險。
銀保監會表示,根據相關監管規定,經營貸須用于生產經營周轉,銀行與消費者貸款合同會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但在“轉貸”操作下,銀行若發現經營貸款資金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最終將由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不但可能被銀行要求提前還貸,個人征信也會受到影響。
實際上,今年以來,也有多家銀行因違規轉貸而遭到銀保監會處罰。
比如,中國銀行因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3280萬元;
民生銀行因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14宗罪,被處罰8970萬元;
招商銀行濟南分行因流動資金貸款資金管理不盡職、對個人經營貸款管理不盡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資金使用管理不盡職、銀行承兌匯票貿易背景審查不盡職、保理業務資金管理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155萬元。
已有城市降低房貸利率,
提前歸還房貸需遵循市場與法治原則
經營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解決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經營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資服務產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轉貸是指金融機構吸收了存款后再貸給企業,其中,轉貸的主體必須是金融機構,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今年以來,國內已有多個城市降低房貸利率。據貝殼研究院數據顯示,2月份在其監測的103個重點城市中,共23個城市下調了首套房貸款利率。
另外,報告還顯示,2月百城首套主流利率平均為4.04%,環比下降6BP,這是過去4個月基本平穩后的再次明顯下行,絕對水平再創2019年以來新低。
據媒體報道稱,新年首月國內調整利率下限的城市接近20個,其中包括鄭州、天津、福州、沈陽、廈門等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受到新發放房貸利率水平下行等因素的影響,選擇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購房者也有所增加。
“最近市場上出現了比較多的提前歸還按揭貸款現象,爭論的焦點在于是否應該降低存量房貸利率,也有觀點認為提前還貸說明居民消費意愿不強甚至下降。”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金融數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劉曉春表示。
“在存款利率沒有下降的前提下,貸款利率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壓力。目前,一些新發生貸款的利率在讓利實體經濟的過程中有所下降,商業銀行利差收窄,效益下降。在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居民提前還貸的量,這是商業銀行的一種理性選擇。”劉曉春稱。
同時,劉曉春還指出,對于“提前還貸”現象和房貸利率調整問題,應讓市場主體遵循市場原則和法治原則充分博弈,摒棄父愛主義的“一刀切”做法。
責任編輯:張文
作者
林羽
金融原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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