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后仍被標記不良,借款人要求農行刪除記錄被拒,誰才是真正的“債務人”?
借款人轉移債務后還是“債務人”嗎?轉債后誰才是真正的“債務人”?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2005年2月24日,王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遼陽市太子河支行北新華分理處(以下簡稱農行遼陽北新華支行)貸款9.7萬元,張某某擔任第三方擔保人。由于王某無法按時還款,經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分行(以下簡稱農行遼陽分行)及張某某達成調解協議,欠款由張某某償還。然而,雖然二人之間發生了債務轉移,但王某個人征信仍有一條不良記錄,該記錄來源便是上述9.7萬元欠款。
針對該不良記錄,農行遼陽分行辯稱張某某承擔還款責任是基于其保證人的身份,而不是債務人的身份。而王某作為借款合同的債務人,其借款時間長達16年之久,將其違約行為錄入征信系統并無不當之處。對此,法院給出最終判決結果。
債務人身份轉移至第三方擔保人,
借款人信用報告仍被標記不良
2005年2月24日,王某與農行遼陽北新華支行簽訂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載明借款金額為9.7萬元,借款用途為裝修款,借期為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第三方擔保人張某某在擔保處簽字。
由于王某沒有按時償還欠款,2012年,農行遼陽分行將王某、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訴訟至遼陽縣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5日,上述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農行遼陽分行與王某、張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尚欠農行遼陽分行個人消費貸款9.7萬元及利息,由被告張某某償還,此款張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前償還7萬元,余欠本金及利息于2013年12月31日前還清。但是,張某某未能按照借款合同和民事調解書的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1年5月11日,農行遼陽分行申請對上述民事調解書中的王某恢復執行。對此,法院審查后,裁定駁回該行對王某的執行申請。但是,王某的個人信用報告信貸交易信息明細中,仍顯示該筆貸款有被追償信息。
要求刪除不良記錄被拒,
銀行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仍然存在?
一審法庭上,農行遼陽分行上訴稱,王某借款實際逾期16年之久,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且借款合同上明確約定,張某某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承擔還款責任是基于其保證人的身份,而不是債務人的身份,在本案中王某所承擔的債務并沒有發生轉移,王某與張某某對銀行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同時,農行遼陽分行認為,遼陽縣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僅僅是對其與王某、張某某之間基于本訴產生的訴訟關系的調整,不能改變債務人王某基于借款合同產生債務人的身份,民事調解書的制作不能當然的導致借款合同和基于該合同產生的抵押擔保關系的撤銷或是無效。
農行遼陽分行還表示,其與張某某達成民事調解書是此人自愿加入王某之債,此人所承擔的債務與王某的債務是債的并存,不是對王某之債的免除。因此,銀行與王某間的借貸關系仍然存在,并未解除。
對此,王某辯稱,農行遼陽分行當時已經同意由張某某償還9.7萬元欠款,本人已無還款義務,請求一審法院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判令該行刪除其征信報告中的被追查信息,恢復其名譽權。同時,判令農行遼陽分行向其賠禮道歉,給付精神損失費1萬元。
支持刪除征信報告中被追查信息,
但不構成侵害名譽權責任
那么,王某和張某某究竟誰才是真正的債務人?王某能否消除不良記錄?
一審法院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法院指出,從此案查明的事實看,王某在農行遼陽分行申請消費貸款,第三人張某某進行擔保,經過遼陽縣人民法院組織調解,第三人張某某自愿對上述欠款承擔給付責任,該調解書系由王某、農行遼陽分行、第三人張某某自愿達成,且已生效,亦可視為該筆債務的承擔由王某轉移給第三人張某某,得到了農行遼陽分行的同意,故王某要求刪除在農行遼陽分行征信報告中的被追查信息,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法院認為,由于銀行征信系統相對封閉,相關信用記錄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進行傳播,不會造成王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本案農行遼陽分行其相關行為尚不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因此,王某主張的要求農行遼陽分行賠禮道歉,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而王某主張的精神損失1萬元,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定,農行遼陽分行為王某征信報告中被追查信息予以更正(2005年2月24日王某借款9.7萬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由農行遼陽分行承擔500元案件受理費。
由于農行遼陽分行不服一審法院判定結果,故上訴至二審法院,但因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該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責任編輯:李琳琳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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