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平安銀行買高收益理財,被客戶經理取走200萬...丨金融法眼
8月5日消息,三亞銀保監分局連開四張罰單,劍指平安銀行。其中,時任平安銀行三亞分行的三名高管被警告,時任平安銀行三亞支行渠道經理助理陳某舒,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銀行客戶資金,被終身禁業。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一份文書揭開了這起銀行卡糾紛案的真相。
想買高收益理財卻被客戶經理取走200萬?
事情還要從三年前說起。從2018年開始,平安銀行三亞支行的黑金卡客戶哈某福和父親便多次在平安銀行客戶經理陳某舒處購買理財產品,可沒想到,2019年6月,哈某福如往常一樣去平安銀行三亞分行處購買理財產品時,遭到了陳某舒的“算計”。
文書披露,陳某舒向哈某福推薦的該款“尊貴智慧91天”理財產品實際年收益利率為4.25%,但陳某舒以年收益11.25%的利率標準,向哈某福承諾可得收益金額為5.6萬元。
當日,哈某福便前往陳某舒處進行購買。陳某舒使用行內臺式電腦,登錄哈某福網銀幫助其進行操作購買。陳某舒先在保存購買提交申請交易記錄并打印出“購買申請提交成功”的紙質清單,陳某舒隨即撤銷了該筆交易。之后,陳某舒在擔保人處簽名并按手印后,將該紙質單據交由哈某福。
事后,陳某舒利用銀行內的平板電腦,登陸哈某福的手機銀行,僅用了不到兩分鐘的時間,分三次將哈某福用于投資理財的200萬資金轉至自己的弟弟陳某名下。理財期滿后,因哈某福未收到理財金,遂前往陳某舒處,才得知自己的理財款已被其挪用。
新浪法眼制圖
得知真相的哈某福立即向三亞市公安局報案。2019年9月28日,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已對陳某舒盜竊案進行立案偵查。同時,哈某福將平安銀行三亞分行訴至法庭,表示平安銀行客戶經理陳某舒利用自己管理、經手銀行電腦的職務便利,利用平安銀行電腦系統漏洞,侵占自己理財款200萬元,而平安銀行未盡到監督管理自己員工的合同義務,應當為自己的經濟損失作出相應賠償。
于是,哈某福在法庭上要求平安銀行三亞分行返還自己的儲蓄合同債券200萬元、理財收益損失人民幣5.6萬元以及所有訴訟費用。
平安先行賠付理財損失款
一審法院駁回上訴
對此,平安銀行三亞分行辯稱,本案源于第三人的犯罪行為。經查,陳某舒通過“上門服務”、定期實施“客戶關懷”、甄選“最優理財產品”等方式獲取客戶的信任,誘取客戶為其提供人臉識別、密碼、驗證碼等支付關鍵要素私自轉走資金,占為己有,該案現正在三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過程中,在案件事實尚未查明的情況下,平安銀行認為自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尚無法確定。
且陳某舒屬平安銀行三亞分行外包人員,平安銀行指出,事發后,平安銀行已第一時間控制陳某舒并主動報案,積極配合,盡可能盡量減少哈某福的損失。
哈某福表示,即使平安銀行領導集體高度重視并積極配合警方提供線索材料,并積極與客戶協商如何解決賠償損失問題,但自己和平安銀行是儲蓄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銀行向儲戶出具債權憑證,合同關系成立后,存款人在滿足取款條件下享有取得所存款項的權利,陳某舒盜竊銀行的營業資金,平安銀行未盡到監督管理自己員工的合同義務,依法應當由平安銀行承擔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
此外,對于哈某福所購買的理財產品,平安銀行表示,陳某舒向其允諾的超過同期收益利率是個人行為,實際也應由陳某舒個人支付,與銀行無關,平安銀行官網、銷售網點、口袋銀行APP等公開全渠道均可查詢獲知該理財產品同期收益利率,故哈某福所主張要求平安銀行支付其理財收益損失人民幣5.6萬元缺乏事實依據。
哈某福在法庭上提交了理財單據等證據,表示平安銀行客戶經理陳某舒在該單據上明確標明該理財產品年收益為11.25%。平安銀行三亞分行指出,該交易單由陳某舒簽字,實際上沒有和被告購買相同年收益的產品。平安銀行表示,該行同期產品正常的年收益率為4.25%,在此基礎上可以上浮7%,但是陳某舒為了誘騙原告,就說是在4.25%的基礎上增加7%。如果客戶實際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只能按4.25%×(1+7%)的標準計算。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尊貴智慧91天”理財產品的年收益利率為4.25%,陳某舒以年收益11.25%(4.25%+7%)的利率標準,向哈某福承諾可得收益金額為5.6萬元(200萬元×11.25%÷365天×91天)。事發后,平安銀行已將200萬元的理財款向哈某福進行了支付,并按年利率4.2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了理財收益損失2.12萬元(200萬元×4.25%÷365天×91天)。
并且,平安銀行三亞分行認為,被陳某舒轉走的資金,摘要顯示為網銀轉賬,平安銀行在向客戶發送交易信息短信時都會寫明摘要內容,并且哈某福在交易過程中將手機交給陳某舒,由其完成動態碼的輸入動作,證明哈某福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
法院認為,因平安銀行三亞支行和其工作人員的原因,哈某福購買的200萬元理財產品的合同目的沒有實現,造成哈某福200萬元本金及理財收益的損失。但平安銀行為了維護其客戶的利益,在訴訟期間與原告簽訂墊付協議,按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率標準,先行向哈某福賠付了200萬元本金及理財收益損失2.12萬元,故法院表示,哈某福在本次理財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已得到滿足和救濟。
對于哈某福要求平安銀行償還的理財收益損失人民幣5.6萬元,一審法院表示,因哈某福購買理財產品時未在合理范圍內盡到審慎義務,屬平安銀行工作人員的個人承諾行為,對平安銀行并不具有約束力,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一審法院駁回原告哈某福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2萬元,由平安銀行與哈某福共同承擔。
罰單顯示,除去陳某舒被終身禁業外,時任三亞分行廳堂主管馮某青,因辦公營業場所及運營設備管理不到位、運營管理失范,被警告;時任平安銀行三亞分行內控主任何某濱與黃某超,均因員工異常行為排查不深入,案件防控不力,雙雙被警告。█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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