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民企老板騙貸農發行6800萬 為何只獲刑1年?
6年前,湖北潛江市源鑫紡織實業有限公司的老板雷某,用兩份虛構的棉花購銷合同和不實的貸款申請資料,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潛江支行先后騙取了2筆總計6800萬元的貸款。
6年后,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騙貸案件。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雷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同時,法院責令雷某退賠農業發展銀行潛江市支行的貸款本金5557.2萬余元及約定利息損失。
從我國三大政策性銀行之一的農業發展銀行騙取了6800萬元貸款,雷某為何最終只獲刑一年?農發行在這其中又是否存在風控缺失的問題?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這起騙貸案的來龍去脈。
兩份虛構的棉花購銷合同
騙取農發行6800萬元貸款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雷某,男,系潛江市源鑫紡織實業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2004年,雷某實質上一人出資,在潛江市澤口經濟開發區創辦潛江市源鑫紡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鑫紡織公司)。從2005年開始,源鑫紡織公司與潛江市農發行建立信貸關系。
2012年11月21日,源鑫紡織公司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潛江市支行借貸了一筆3800萬元的一年期商業性流動資金貸款;2013年4月3日源鑫紡織公司又向農發行借貸了一筆3000萬元的期限9個月的調銷資金貸。
據雷某供述,自2010年起,因企業虧損,公司開始出現還款有壓力的情形,2012年后,基本上無能力還貸款了,只能通過以貸養貸的形式來維持與農發行的信貸關系。
2013年10月,雷某授意公司財務主管嚴某在組織申報新的3800萬元貸款資料時,隱瞞公司虧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貸款還借款的實際用途,以虛假的公司盈利財務報表和虛假的購買棉花的貸款用途等資料向農發行申報,并安排公司分管銷售的副總鄭某與湖北銀海棉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經理徐某簽訂虛假的金額為4070萬元的棉花購銷合同,提交給農發行,作為貸款用途的依據。
同時,雷某分別從銀海公司借款1970萬元,從湖北巨源油業有限公司借款2020萬元,其中3800萬元用于歸還農發行的舊貸款。農發行收到還款后,于次日向源鑫紡織公司發放了新貸款3800萬元。源鑫紡織公司收到3800萬元貸款后,轉賬歸還了銀海公司和巨源公司的借款。此后,雷某又如法炮制,再次從農發行騙取了3000萬元貸款。
農發行員工未按照規定進行實地考察
存在過錯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雷某及其辯護人認為,雷某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沒有欺騙農發行負責貸款的工作人員,并指出銀行工作人員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實貸款資料而仍發放貸款,因此雷某的行為不構成騙貸。
原農發行貸款客戶業務部棉花組組長姚某在證詞中表示,財務年度報表由省分行指派的會計事務所審計,他們僅能從需要貸款的公司提供的資料上進行審計。至于購銷合同的履行,按規定要派人審查,但“我當時太忙了,沒有時間過細去看。”
針對雙方爭議的這一焦點問題,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指出,雷某安排源鑫公司的工作人員將申報貸款的虛假資料提交給農發行時,未告知農發行負責審查貸款的工作人員申報資料是虛假的,農發行負責審批貸款的各級工作人員也不知道申報資料是虛假的。
法院表示,雖然農發行的放貸人員在收到申報資料后,按規定應進行實地考察而未進行考察,但這只是農發行工作人員未履行內部風控工作的過錯行為,不能由此認定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農發行審批貸款的各級工作人員明知申報資料是虛假的。相反,農發行審批貸款的各級工作人員是因為雷某所申報的資料符合農發行有關貸款的規定,才予以發放貸款。故農發行6800萬元的貸款發放系雷某的欺騙所致,雷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雖有真實抵押財產可優先償還
行為仍構成騙貸罪
判決書顯示,源鑫紡織公司續貸的3800萬元貸款,其中2600萬元貸款提供了楊市工業園區(新廠)的土地(52842.15平米,評估值3117.69萬元)、房屋(12746.11平米,評估值2381.1萬元)作為抵押擔保,另外1200萬元貸款由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貸款逾期后,農發行于2014年10月30日從匯橋公司賬上劃轉了1200萬元貸款本息,下欠2600萬元貸款本息未還。
至于該公司續貸的3000萬元貸款,則提供了機器設備434臺/套(評估值2040萬元)、機器設備103臺/套(評估值2131.74萬元)以及3800萬元的貸款抵押多余值1000萬元作為抵押擔保。貸款逾期后,農發行于2015年5月合計扣劃源鑫公司427745.36元,下欠29572054.64元貸款本息未還。
2016年7月27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源鑫紡織公司返還農發行借款本金55572054.64元,并支付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及復利。2017年4月28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終止執行上述程序。對此,雷某認為,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程序,概因該公司還有一百多名職工在生產,為了社會穩定,所以要終結執行程序;農發行有真實、足額的抵押財產可以優先受償,沒有給農發行造成重大損失。
而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后指出,涉案貸款經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農發行確實有真實的抵押財產可以優先受償。但雷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6800萬元,符合立案標準中“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100萬元以上的”情形,屬情節嚴重。故雷某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其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舉報潛江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立功
從輕處理獲刑1年
盡管上述等多個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但值得一提的是,雷某因在被羈押期間,主動供述了其向湖北省潛江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劉某行賄的事實,最終仍被法院認定為有立功情節,依法從輕處理。
判決書顯示,根據中共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提供的復函說明,省紀委在初核湖北省潛江市主任劉某問題線索時,發現雷某涉嫌騙取貸款犯罪的問題線索。隨后,省紀委派員對雷某進行談話調查過程中,雷某交待了自己于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間,先后5次送給劉某人民幣現金3.5萬元、價值1.7萬元金條一根的問題。雷某在省紀委對劉某“兩規”前交待了向其行賄的問題,為省紀委立案查處劉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提供了可靠線索。
法院指出,雷某在省紀委對其進行談話調查時,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羈押,而非因涉嫌行賄犯罪被羈押,省紀委也未掌握被告人雷某向劉某行賄的問題,故屬于自主行為,其交代的受賄犯罪內容也獨立于其所實施的騙取貸款犯罪。因此,雷某在涉嫌騙取貸款一案中檢舉、揭發劉某受賄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立功。
最終,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雷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同時,責令雷某退賠農業發展銀行潛江市支行貸款本金5557.2萬余元及約定利息損失。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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