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非法放貸入刑標準今起施行 這些行為要被判刑!
文/趙子牛
非法放貸正式入刑!民間金融凜冬將至?
繼4月發布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指導意見后,全國掃黑辦今日發布了“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該意見于 2019年10月21日起正式施行。
《意見》明確了非法放貸定罪依據,即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屬于非法放貸行為,應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明確非法放貸定義
小貸牌照或迎來暴漲
近些年來,因非法放貸而引發的各類刑事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根據有關部門調研發現,為獲取高額利息,非法放貸者往往會有組織地采用暴力、威脅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貸、討債團伙,很容易蛻變為黑惡勢力,正是由于獲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貸也成為一些黑惡勢力斂財的重要手段。
本次《意見》的發布,明確了非法放貸行為定罪處罰依據。由于非法放貸的認定缺乏明確、統一的標準,是否應納入刑事法律調整范圍也存在一定爭議,導致一些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非法放貸活動得不到有效打擊處理。針對這一問題,《意見》明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即屬于非法放貸行為。
對此,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周浩律師點評稱,關于非法放貸的認定,在《意見》出臺之前,司法實踐往往存在認識上的分歧與爭論。兩高兩部出臺的意見明確規定,統一了非法放貸定罪量刑的標準。同時,《意見》規制的非法放貸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的是“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系針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尚處于民間借貸范圍。
北京金盈律師事務所丁飛鵬律師則表示,《意見》施行后,“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行為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將不再有爭議,從某種意義上看,非法放貸從今天開始入刑了。這是繼湖南P2P被“團滅”之后,《意見》更是給寒冬里的民間金融潑了一盆冷水。
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律師指出,《意見》正式實施后,“非法職業放貸”+“高利貸”=非法經營罪。小貸公司的牌照申請和掛靠費用或許會暴漲一輪。
但同時,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并沒有溯及力。因為該規定第八條明確,對于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而此前最高院的批復為無罪。這意味著,10月21日前的案件將不會被追溯。
明確非法放貸量刑標準
劃分“情節嚴重”與“特別嚴重”
除明確非法放貸行為的定義外,《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非法放貸行為定罪量刑標準。具體來看,《意見》明確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具有“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同時,具有“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但需要注意的是,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此外,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上述“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1.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2.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意見》指出,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明確與相關犯罪的處斷原則
砍頭息將算在還款范圍內
《意見》針對非法放貸活動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點,明確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除此以外,《意見》還針對實踐中非法放貸行為表現各異的特點,分別明確了實際年利率、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的計算方法,避免理解認識差異導致執法尺度不一。
具體來看,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這意味著,“砍頭息”等將算作借款人的還款。
責任編輯:陳鑫
作者
趙子牛
新浪財經原創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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