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行7.86億票據案真相:員工收好處費挪用巨額資金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時隔4年的天津銀行上海分行7.86億元票據案塵埃落定。
2016年4月8日中午,天津銀行在港交所公告稱,上海分行票據買入返售業(yè)務發(fā)生一起風險事件,涉及金額7.86億元。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銀行正積極配合偵辦工作,最大限度保證資金安全。這是天津銀行在港交所掛牌上市的第10天。
彼時,有票據內部人士稱,天津銀行上海分行此次票據事件涉及一中介,還有一小型金融機構是過橋方。其中,天津銀行是逆回購方(出資方),小型金融機構為持票方,即把票交給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融資。
大型機構一般不直接與中介交易,為何會出現過橋方?昨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張某夏等挪用資金二審刑事裁定書》、《單位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張某夏等挪用資金一審刑事判決書》終于讓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票據案真相大白,但被套出的7.8億元已無法收回。
多方目標鎖定票據貼現業(yè)務
挪用巨額資金用于營利活動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的那場票據案,還要從2014年說起。
2014年6月起,張某夏在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同業(yè)業(yè)務部(后變更為天津銀行同業(yè)市場部上海營銷分部)任職,具體負責經辦該行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等業(yè)務。
2015年7、8月間,周彬(另案處理)受做票據中介的呂某亮(另案處理)所托,介紹呂張二人相識。后張某夏與呂某亮經共同商議,由張某夏利用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yè)務中,將該行的巨額資金挪用給呂某亮等人用于營利活動。
在上述轉貼現業(yè)務中,呂某亮不用提某真實票據,只提某票據清單、跟單資料等,由張某夏制作裝有廢紙的票據封包入庫后發(fā)起業(yè)務審批流程。
據了解,所謂的“不見票轉貼現業(yè)務”是指呂某亮一方沒有真實票據或者已將票據做了“一票二賣”,在形式上僅向銀行提供票據清單和跟單資料,以此套?。_?。┿y行資金使用。開展這種業(yè)務除了需要尋找出資銀行外,還需要尋找銀行同業(yè)賬戶以及過橋銀行等。
而呂某亮和張某夏接洽后,他就聯(lián)系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禾丞公司),敲定雙方合作開展上述不見票轉貼現業(yè)務。其中,禾丞公司主要負責提某銀行同業(yè)賬戶、過橋銀行及票據清單等,所套取的資金由雙方分賬使用。
冒著“掉腦袋”風險
依然套現資金數十億
萬萬沒想到,因為工作中的便利,錢被“輕松”地挪用,想要回來可就難了。被騙走的資金去哪呢?
2014年11月、12月,魯某、呂某亮、馬某開始合作,約定由呂某亮從外面拉來資金,魯某負責投資,馬某負責監(jiān)管資金和居中協(xié)調。魯某使用其與呂某亮共同控制的銀行賬戶接收呂某亮拉來的資金,并將這些資金用于償還債務、經營轉貸業(yè)務以及期貨投資等。
2016年1月13日,因前述業(yè)務臨近回購期,張某夏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yè)務中,使用同樣手法將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資金9億余元挪給呂某亮等人,用于支付前筆業(yè)務的到期回購款。
上海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證明了兩筆資金的流向。
2016年3月份,一筆來自天津銀行的9.8億元資金需要償還,呂某亮告訴魯某這些錢是用空的票據清單從銀行套出來的,如果不能按期償還是要“掉腦袋”的。后魯某在投資期貨和經營轉貸業(yè)務時發(fā)生大量虧損,致使銀行資金無法歸還。
據統(tǒng)計,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呂某亮和張某夏合作開展了4筆上述業(yè)務。其中2015年10月16日及2016年1月13日起息的不見票買入返售業(yè)務金額均為9.9億元。2016年1月13日起息的業(yè)務到期后,呂某亮只歸還了2億元資金,余款以做生意虧損等理由未歸還。
至案發(fā),共造成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約7.8億元資金無法收回。
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收好處費逾1114萬
上億資金套出成了,“好處費”自然少不了張某夏的。
經法院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呂某亮通過周某母親的銀行賬戶陸續(xù)轉賬至張某夏控制的何姓銀行賬戶內1114萬元,用于支付張某夏的好處費。周某另從其母親賬戶內獲取607.3萬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資金使用環(huán)節(jié)來看,上述被告人套取銀行資金,不僅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手續(xù)費和好處費等,具有較高的資金成本消耗,而且還將資金用于高消費、歸還自身債務以及用于各類高風險投資等,具有隨意性、揮霍性使用銀行資金的特征。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禾丞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張某夏犯挪用資金罪、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呂某亮犯詐騙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一審宣判后,張某夏、呂某亮等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對該案維持原判。
銀行承兌匯票案非個例
亟待強化內控
所謂票據業(yè)務,目前使用較多的是銀行承兌匯票,它實則是一種貸款業(yè)務。
如A企業(yè)需要購買B企業(yè)的貨物,但資金不夠,可通過到銀行存保證金的方式,要求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付款給B企業(yè),承兌匯票最長期限為6個月。但B企業(yè)不希望到6個月后才拿到錢,就可到銀行或者第三方機構貼現,提前拿到錢。幾經轉手,票據變成一種融資工具。
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票據案是怎么發(fā)生的?金融法眼根據判決書披露的內容大致梳理下脈絡。
本案的核心要素,即出資方: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票據中介:禾丞公司、同業(yè)戶:重慶銀行西安分行、過橋銀行: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銀行)。
第一: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與重慶銀行西安分行達成票據回購交易,但重慶銀行西安分行的同業(yè)戶實控人為禾丞公司,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銀行)在其中充當通道作用;
第二:約定票據融資利率之后,重慶銀行西安分行將票據抵押給天津銀行上海分行作為擔保物,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融出資金9億元;
第三:回購交易到期日,重慶銀行西安分行向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取票,但未將資金全額償還,僅僅歸還2億元,尚有7億的本金以及利息未支付。
而這“未支付的7億本金和利息”就是天津銀行此前公告中提及的7.86億元風險資金。
某股份行員工表示,天津銀行上海分行這票據案,為中介一票多買、偽造假票的非法經營行為。另外,市場上還有不少農信社或其他機構為他行做通道,幫忙代理貼現,都會隱藏風險。
金融法眼注意到,除了天津銀行票據案,2016年年初還爆發(fā)了農業(yè)銀行北京分行銀行39.15億元票據案和中信銀行9.69億票據風險事件,三起票據案累計涉案金額已經達到56.7億元。
面對票據市場的亂象,央行下定整治決心。2016年4月30日,央行和銀監(jiān)會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加強票據業(yè)務監(jiān)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fā)展的通知》,要求銀行開展票據業(yè)務風險排查,并要求各行在7月15日前將自查情況報送央行和銀保監(jiān)會。同年7月,銀監(jiān)會再次發(fā)文要求排查風險,監(jiān)管力度空前。隨著未來金融機構自查與監(jiān)管力度的不斷加大,此類案件的發(fā)生將會得到有效控制。
責任編輯:潘翹楚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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