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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互聯網保險新規即將落地 朋友圈賣保險還合規嗎?

2020-09-28 21:04:22 作者:趙子牛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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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線上購買保險已經成為了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選擇。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互聯網保險業務正在深刻影響著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互聯網保險業務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

  9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繼2015年原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后,銀保監會再次調整相關辦法。

  “總體來看,監管機構試圖努力在防范風險和促進創新兩方面尋求平衡,既防范風險,又支持創新,建立適應互聯網保險發展的規則體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本次《辦法》一方面要求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加強互聯網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強化持牌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發揮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資源優勢,賦予其參與保險產業鏈的空間,促進互聯網保險和保險科技新業態的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針對消費者在實際場景所遇到的一些問題和困惑,特別做出了說明和規范。例如在營銷宣傳方面,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通過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直播等方式參與營銷,需經所屬機構授權后方可展業。此外,對于哪些保險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銷售的問題,《辦法》也給出了原則性規定。

  朋友圈賣保險合規嗎?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而由于營銷內容制作不統一,以及部分從業人員存在違規宣傳的行為,給保險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為了改善這一情況,《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需經所屬機構授權后方可進行。這意味著,未經所述機構授權便在朋友圈、公眾號等銷售保險,將被視為違規行為。

  在強化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方面,《辦法》要求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相關機構和人員,也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金融營銷宣傳等有關規定。

  關于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其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對于營銷宣傳的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這些要求,將很大程度上杜絕互聯網保險虛假宣傳的亂象。

  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從定義來看,“互聯網保險業務”即為“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具體來看,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辦法》提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其中,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對于銀行能否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指出,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朱俊生表示,將經營主體從專業中介拓展至兼業代理,這意味著銀(郵)兼業代理機構通過自身互聯網平臺銷售保險產品將納入互聯網保險范圍。同時,有實力有條件的互聯網平臺申請兼業代理資質后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這將有助于多元化主體參與互聯網保險市場,進一步健全市場體系,主體間通過業務合作、技術賦能以及股權投資,形成長期合作關系,將進一步激發保險行業的發展活力。”

  而對于非保險機構,《辦法》也明確劃定了紅線。非保險機構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哪些保險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銷售?

  那么,哪些保險產品又可以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呢?

  相比此前在業內征求意見的版本,本次《辦法》并未明確指明可售賣的險種。銀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互聯網保險發展迅速,監管制度需要為未來的發展預留政策空間。

  具體而言,《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對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范圍做了原則性規定,銀保監會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我會將及時頒布相關政策,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辦法》規定,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不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同時,展業機構需增加信息披露內容,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辦法》還要求,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保頁面,必須屬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保障交易安全。

  除此之外,《辦法》還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務體系,提升消費者滿意度。保險機構應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客戶信息保護體系,防范信息泄露。為便利消費者,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此,朱俊生表示,《辦法》回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中信息傳遞、消費者服務和信息安全等核心問題,強化了對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風險管控的要求,明確了互聯網保險市場主體的業務規則,有助于防范和減少互聯網保險領域的投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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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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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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