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課堂:首部民法典來了,對你的保單有何影響?(財險篇)
民法典即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作為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僅次于憲法。同時,這部包羅萬象的法典,也與保險行業密切相關。
民法典第二編到第七編的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六個部分,均涉及到保險行業。其中,人格權編、婚姻編和繼承編則人身險行業理賠相關;而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則與財險行業。
本期保險小課堂,我們將聚焦民法典對財險行業的影響。
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險企索賠
近年來,許多人都加入了有車一族,隨之而來的便是交通事故數量日漸增加。由于交強險存在賠付限額,常常不足以覆蓋各項賠償款項,一些車主除了會購買交強險,還會投保商業三者險,以此更加全面地覆蓋相關風險。
然而盡管購買了不少保險,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車主對于賠償款到底由誰先出、需不需要自己先行墊付這一問題,依舊常常是一頭霧水。
翻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可知,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中的“可以”屬于授權性規范,即保險公司可以對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也可以不直接賠償保險金,并非強制性要求。
同樣,最高人民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十六條雖然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承保交強險的險企—承保商業三者險的險企—侵權人的順序確定賠償責任。但是,對于訴訟外的賠償順序,上述司法解釋并未進行清晰的厘定。
由于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險企對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賠償義務,長期以來,保險公司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賠償并不積極。而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這一現狀有望得到改善。
具體來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這意味著,按照民法典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首先是保險公司,即險企有義務首先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物權編推動財險行業快速發展
除此以外,民法典對于推動財險行業整體發展也有著重要意義。
例如,民法典物權編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而對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么辦、小區業主維權難、公共維修資金常年“沉睡”等社會熱點,民法典中的物權編也一一作出了相關規定。
人保財險原副總裁王和表示,物權的確認,顯然將給保險業帶來巨大機會。保險經營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可保利益原則,即要求投保人對標的擁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因此,“確權”是保險經營的基礎。
王和同時指出,在有些領域,物權及其確定面臨諸多法律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保險的發展。而隨著民法典的出臺,物權會被強化,所有人的權益會被保護,責任也會被強化,因此將產生轉嫁風險的需求,這將成為推動財產保險發展的重要動力。
責任編輯:張譯文
作者
趙子牛
新浪財經原創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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