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課堂:首部民法典來了,對你的保單有何影響?
民法典即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作為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僅次于憲法。同時,這部包羅萬象的法典,也與保險行業密切相關。
民法典第二編到第七編的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六個部分,均涉及到保險行業。其中,物權編主要影響財險行業;而人格權編、婚姻編和繼承編則與人身險行業理賠相關聯。
本期保險小課堂,我們將聚焦民法典對人身保險的影響。
明確理賠金為個人財產
保單分紅為夫妻共同財產
人身保險的保障均是基于人格產生的,而本次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是亮點之一。同時,人身保險不同于一般的保險合同,還具有某些特殊功能,如婚姻規劃、財富傳承等,這些內容則與婚姻法、繼承法密切相關。因此,人身保險合同除了受合同法的部分內容修訂影響外,還受到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部分條文變化影響。
具體來看,民法典第1063條關于個人財產范圍的變化,其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是個人財產。對比舊婚姻法第18條,其表述為“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不難看出,針對人身受到傷害所獲賠償一項,民法典與婚姻法規定不同。舊婚姻法中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是指醫療保險賠償;而民法典婚中提到的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則包括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賠償等。
也就是說,投保意外險受到意外傷害而獲得的保險賠償金、投保重疾險而獲得的疾病理賠金等,在民法典規定下,均可算作個人財產。這一項修改,明確界定了重疾險理賠金的個人財產屬性。
同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民法典第1062條提出“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在舊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生產、經營的收益”。這意味著即便本金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后其投資收益部分也屬于共同財產。
這一項變化主要會影響到年金類保險。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屬于“投資型收益”的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增長以及保單分紅,將被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代位繼承范圍擴展
侄甥亦有繼承權
除此以外,人身保險的另一個重要特征便是傳承。我國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金作為遺產按照繼承法規定處理。由于民法典繼承編修訂了現行繼承法的部分規則,進而也會對人身險行業有所影響。
首先從定義來看,民法典改變了遺產的定義。現行的繼承法第3條列舉了七種遺產形態,而民法典第1122條僅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換言之,凡是合法的、法律不禁止繼承的財產,都是遺產,都可以繼承。
同時,《民法典》中關于法定繼承中的“代位繼承”,出現了一個新的規定,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擴展到了“侄甥輩”等第二順序繼承。
具體而言,就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遺產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如此一來,在沒有第一、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就可以通過代位繼承將財產傳遞給侄甥,而不用按照此前規定,將財產上交國家。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中,不適用于遺囑繼承或遺贈。
總體而言,由于人身保險涉及到大量的婚姻和家庭財富傳承關系,因此與婚姻編和繼承編兩個部分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民法典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人身險行業,對我國保險的發展產生積極而又深刻的影響。
責任編輯:張緣成
作者
新浪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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