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財經:美國環保與美國經濟統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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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9日 12:17 《環球財經》雜志 | |||||||||
國際借鑒進行時 本刊駐美國特約記者 晉詠/文 美國通過兩部環保法律,很好地界定了聯邦政府——地方政府——企業三者之間的關系。
美國是個移民國家,沒有森嚴的法律就要天下大亂,對于環保行業來說,法律也是唯一依靠和最終的準繩。 法律保護“綠色” 美國環保法主要有兩部:《清潔水法》和《清潔空氣法》。環境執法機構是美國國家環保局。美國國家環保局(EPA)在美國的政府架構中享有獨特的地位。它有自己獨立的執行機構,叫做綠色警察。他們還有自己的法庭。根據美國聯邦的一些環境法的規定,重大的罰款事件,EPA只能做出一個處理的決定,最后的決定是由法庭來做出的,如果說企業對EPA的決定不服,企業就可以直接到聯邦法院去告EPA。 除行政行動外,環保局也采取必要的民事行動,把違法者告上法庭。民事行動的主要對象是對環境和公眾健康造成比較嚴重危害的而且有著多次違法記錄的違法者。在民事訴訟中,代表環保局的是美國司法部的律師。在1996年度,美國環保局采取了1280次民事行動。最后一種執法方式是刑事處罰。行動對象是最嚴重的違法者,懲罰范圍從罰款到判刑。 在所有的行政、民事、刑事行動中,美國環保局都向外公開細節。每次環保局總部和大區的新聞發布會都有報道。公眾都可以從環保局的因特網站上獲得全部消息。被懲罰的對象從個人到整個城市。 肯尼克斯的一名倉庫工人在一個化學公司總裁的指示下違規處理有害廢物。環保局采取的刑事行動結果是公司總裁被判5年徒刑緩期執行,200小時的社區服務和5000美元的罰款。那名工人被判5年徒刑緩期執行和5000美元罰款。該公司被判罰款4.3984萬美元。 對于地方政府,環保局和媒體都可以齊聲問責。在1998年和1999年,美國環保局針對1996年奧運主辦城市亞特蘭大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對當地河流造成的嚴重污染采取了嚴厲的行政和民事行動。結果亞特蘭大被處罰的總額為320萬美元。 環保領域的利益游說 布什政府退出《京都議定書》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國利益集團的游說。布什政府由石油軍火利益集團組成,美國的污染大戶——石油公司很多出自得克薩斯州,簽訂這一議定書要給他們增加上百億的經營成本。這些利益集團不可能允許布什政府做這種花架子的事。 圍繞一項法律的興廢會有代表各種各樣集團利益的游說團體,他們對立法可以產生非常大的影響,還可以雇傭不同形式的環境法律師。美國的環境團體也是能夠對美國政治產生影響的比較重要的一支力量來源。像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等環保團體經費充裕,他們的律師和科學家一共有200人左右。該組織的主要目標就是要求政府嚴格環保標準。如果政府不這樣做的話,他們就會采取訴訟的手段。 這些大的環境團體非常有影響。除了這些大的環保團體,還有一些社區的草根團體。這些社區團體主要是進行社區的環境教育和保護環境知識的普及和宣傳。以此來促進整個環境法的實施。 不被動的守法 對于美國的企業來說,他們的環境守法不象中國那樣被動。 以能源業的美孚石油和制造業的固特異輪胎為例。他們在法律出來以前,如果認為這個法律不利于自己,就會利用自己的游說團體來影響國會,盡量防止通過這樣的法律。有時候制定的標準太嚴格,有關的企業和部門就會去訴訟。比如,美國通用汽車公司遇到過這類事件。聯邦的質量標準提高了,但通過采用一種新型的實用技術可以達到。可是通用公司一個噴漆工藝的改造成本特別大,所以他們就告了環保局,認為這個標準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生存。 但如果法律還是通過了,那么就必須遵守。在美國,如果一個要求被標上“It's the law."(這是法律!)的標簽,那就沒的商量,除非又有新的立法推翻舊法。 美孚石油有其獨特的監控體制,這個體制要確保生產過程中各種環境安全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要出任何違反法律的問題。環境守法的主動性非常強。固特異公司的法律主管不單十分精通美國的環境保護法,甚至對中國的環境保護法也很在行。因為他們關注法律對生產成本的影響,這些美國公司不會違犯法律,更會在法律的要求下為企業謀求利益最大化。 在美國,產業的升級和轉移受環保法律和環保意識的影響,但是更受整體經濟環境影響,政府一般不會提出“某個地區適宜做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議,但是政府會用補貼等方式影響企業的選擇。 比如,如果某農場引進了本地沒有天敵的作物,獲利不少,但是一些本地特有的植物被新物種邊緣化,那么當地政府會和那位農場主商量,給予補貼以換取他同意更改作物。至于一些產業升級導致環境惡化、城市廢棄的情況,美國政府只能保證這個城市不再惡化。比如克里夫蘭五十年代以前是個非常大的重工業城市,現在當地人自己都不愿意生活在這個城市。這城市許多破產企業的廠房設備沒有人買,因為美國法律規定,誰買誰就要治理污染,污染治理成本太高,所以只能任由它們廢棄。 相關專題: 《環球財經》封面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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