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4日電(記者 張未民)中國人民銀行今天發布實施《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以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完善銀行服務功能,提高競爭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這份暫行規定共29條,對中間業務的概念、可開辦的業務范圍、準入制度、審批程序和收費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結算類、代理類、擔保類、承諾類、交易類中間業務和其它中間業務。
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央行審查批準后,可以開辦金融衍生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以及投資基金托管、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暫行規定將中間業務的準入制度按業務的風險程度分為審批制和備案制兩種。
為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強化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暫行規定按“一級審批”的原則確定了對中間業務的審批程序,即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合資銀行新開辦某項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央行總行申請;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某項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央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外國銀行分行新開辦某項中間業務品種,由其總行或其總行授權的管理部門統一向央行總行申請。
暫行規定還對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準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央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準,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準收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