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形市場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
(一)提供交易場所。為土地交易、洽談、招商、展銷等交易活動和招標、拍賣會提供場地,為交易代理、地價評估、法律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營業場所。
(二)辦理交易事務。為政府有關部門派出的辦事機構提供服務“窗口”,方便交易各方面辦理政府管理的有關手續。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儲存、發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結果,提供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土地市場管理規則、土地利用投資方向咨詢等。
(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權交易活動。
三類土地交易活動應當進場搞公開交易
1.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抵押、以及土地的聯營合作等交易。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首次交易。包括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換或贈與等交易。
3.法律允許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集體建設用地包括鄉鎮企業用地的轉讓、租賃、聯營、入股等交易。
摘自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0〕11號《關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場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交易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