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上海寶鋼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寶冶公司)法律事務室主任陳鐵來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中國農業銀行長沙市巨州分理處(以下簡稱巨州分理處)賠償寶冶公司存款200萬元及其利息一案申請強制執行。
陳鐵說:“如果銀行都不講信用,誰還敢到銀行存款呢?”
1998年7月,寶冶公司下屬五公司在長沙承攬一項工程,發包方要求其在長沙的銀行存款200萬元作為信用保證。該公司隨后派人到巨州分理處(當時名為建湘路辦事處)開設了賬號。同年12月11日,寶冶公司向該賬號匯入200萬元。
由于工程發包方要求將200萬元轉為存款,該公司計財部部長王永泉受公司指派到長沙辦理存款手續。他還從上海建設銀行帶來一名工作人員把關。
12月11日上午,他們來到巨州分理處營業柜臺辦理存款手續。柜臺一負責人建議將款存入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信用卡部(以下簡稱信用卡部)。王永泉心里沒底,同行的上海建行的工作人員也說:“吃不準,這業務以前沒辦過。”到二樓找到該分理處的王主任,王主任說:“這沒什么問題,錢在銀行里。”
找到信用卡部,一位負責人見面就說:“王主任來過電話,已經知道了。”信用卡部隨即派業務發展組組長鄺人民到巨州分理處營業柜臺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王永泉填寫了一張轉賬支票,將200萬元轉入信用卡部在巨州分理處開設的賬號上。轉賬支票的備注欄內注明“信用卡部定期存款,到期憑單位印鑒支取”。隨后,在王主任辦公室,鄺人民開出了一張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金額200萬元,存期一年,年利率3.78%。
1999年2月,寶冶公司欲提前支取200萬元存款,但從巨州分理處和信用卡部均取不到款。幾經周折后才聽說信用卡部的周明高、鄺人民等銀行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進行非法攬存活動,詐騙財產,上海寶冶公司的上述款項也在其列。
據長沙市公安局偵查證實,經信用卡部副處長周明高同意,由鄺人民利用私刻的公章在建湘路辦事處開設了賬號,偽造單位定期開戶證實書,進行非法攬存活動。寶冶公司的200萬元一入信用卡部的賬號,當天就由鄺經手將其中的175萬元轉走了,此后又在不到5天的時間內將余款轉出。從1997年8月至1998年12月,鄺一伙共非法攬存848萬多元,其中400多萬元被犯罪嫌疑人鄺人民等4人使用。周、鄺等人因涉嫌詐騙罪,已被逮捕,現在押。
去年3月16日,上海寶冶公司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巨州分理處返還原告存款200萬元,利息85500元。
農行湖南省分行認為,信用卡部的公章、存款證實書是偽造的,周、鄺兩人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信用卡部開的賬戶是非法的,并沒有經過上級授權,實施的是詐騙手段,湖南省分行在此事上不負有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寶冶公司履行了存款的有關手續,款項實際也已進入銀行賬上,轉賬均是在銀行間進行的。辦理存款手續是在銀行的正式辦公經營場地進行的,轉入賬戶名稱也為銀行單位。盡管該賬號所留公章為他人私刻,但開戶時對印鑒等進行審查是銀行的義務,寶冶公司對此無任何過錯。巨州分理處明知根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部不具備吸收定期存款的職能,卻違規協助周、鄺等人以信用卡部的名義攬存,甚至允許他人在自己的經營場所辦理攬存手續,并違規同意他人隨意支取寶冶公司的存款,造成了寶冶公司的200萬元存款被他人騙走的后果。
同年6月1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巨州分理處賠償寶冶公司存款200萬元及其利息。
巨州分理處不服判決,上訴到湖南省高院。去年12月9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吳湘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