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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導致執行標準模糊
《反壟斷法》的復雜性決定,它的執行標準規定是模糊的。我們要全面地理解《反壟斷法》,就要客觀地看待這種模糊標準的必然性。
張興向記者介紹,《反壟斷法》的執行具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它所涉及的問題非常復雜,很多法律概念難以界定,比如最常用的“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和“成本”,看似只是簡單事實,其實都暗藏玄機。
“相關市場”的確是《反壟斷法》中的一個關鍵詞。所謂“相關市場”是指壟斷地位“存在于哪一個市場”中,這個市場的確定非常復雜,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概念。比如,對于一家飲料制造商來說,它可能既生產礦泉水,又生產純凈水、碳酸飲料和果汁等。那么,指控該企業壟斷地位應該在多大的范圍內進行呢?在事實中,該企業很可能在礦泉水和純凈水的市場中占有很大市場份額,同時在其所生產的全部商品市場之內僅占有不足以構成壟斷的份額。“所以,相關市場的確定往往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壟斷是否成立。”張興告訴記者:“具體地判斷相關市場還需要考慮地區范圍、產品種類、產品間的替代性等問題。”比如,美國“布朗鞋公司案”就是“相關市場”劃分的典型案例。布朗鞋公司生產和零售男鞋、女鞋和童鞋3種產品,該公司想要收購一個僅占約2%零售市場份額(男鞋、女鞋和童鞋分別為1.5%、1.6%和2%)的企業,最終因未能通過司法部合并、集中的調查而告吹。在這個案例確定相關市場的過程中,除了上述因素之外,還考慮到整個鞋業的集中度、生產與銷售兩個環節區分等各種因素,綜合各個因素。最終將相關市場確定為包括男鞋、女鞋和童鞋的整個市場。
再比如《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而事實上“確定商品的成本是困難的”。比如,產品總成本包括不變成本和可變成本,不變成本包括了生產原材料和生產廠房、機械和工具等的成本,而可變成本僅計算原材料和人工的成本。此外還有短期成本與長期成本、平均成本與邊際成本,應該用哪種價格來作為成本,是在法律執行過程中通過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因素后確定的。
張興告訴記者:“《反壟斷法》本身具有復雜性,這種復雜性是《反壟斷法》與其他法律最大的區別。可以說,《反壟斷法》的復雜性決定,它的執行標準規定是模糊的。我們要全面地理解《反壟斷法》,就要客觀地看待這種模糊標準的必然性。”
兩大問題是癥結
除了受經濟思潮影響以外,由于太過復雜,《反壟斷法》執行成本過高。
張興認為,《反壟斷法》有兩大基本問題是無法解決的,“不僅僅是在中國剛剛起步的情況下,即使是在最早產生反壟斷法的美國,也未能把這兩大問題解決好。”這兩大問題分別存在于《反壟斷法》本身的性質和它的執法成本兩方面。
《反壟斷法》作為一部經濟憲法,它與《刑法》、《民法》等的不同在于,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反壟斷法》的執行力度更多地受到不同時代社會經濟思潮的影響。“從歷史上回顧,各種思潮以及出現在《反壟斷法》中的執行細則都有前后不一致的情況,甚至有些互相沖突。”比如布朗鞋公司的合并案例,在當時抵制經濟集中、恢復市場活力的大背景下,審查的結果是不允許占全國鞋產量4%的布朗鞋公司與一個僅占有0.5%產量的公司合并(兩者合并后占零售市場的2.3%),但在20世紀80年代放松標準后,類似布朗鞋公司的情況就幾乎不可能再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