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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勇,教授、博士生導師。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全國人大及國務院《反壟斷法》立法專家組成員;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北京民建市委常委、法制委員會主任;北京市人大代表。
從《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看《反壟斷法》的實施
主要觀點:眾所周知,《政府采購法》實施不力,其背后有跨國公司的影響,那么,實施《反壟斷法》會不會也受到跨國公司的影響呢?現在有人就斷言,中國不會像歐盟、韓國那樣起訴微軟,他們顯然對跨國公司的影響有很高的估計。
- 倪光南
過去,中國的市場由于缺少《反壟斷法》的規范,受到壟斷的危害比發達國家更大,現在,《反壟斷法》出臺了,這種狀況可望得到改善。不過,《反壟斷法》的實施將不會是輕而易舉的,這可以從《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情況得到啟示。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由于我國還沒有簽署WTO的政府采購協議(GPA),因此《政府采購法》規定“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是完全符合WTO規則的。然而,它的實施過程卻并不理想。例如,2004年實行政府正版軟件采購時,雖然有關規定要求:凡能使用國產軟件的都要采購國產軟件,但實際上,很多地方將政府采購正版軟件變成了政府采購外國軟件,與《政府采購法》背道而駛。
盡管這些年發生了許多違背《政府采購法》的事例,但至今,中國卻沒有處理過任何一起,與此相比,在發達國家,誰如違背《政府采購法》,會受到很重的懲罰。我國《政府采購法》實施不力,與缺乏配套法規和監督機制有關,比如出現了違背《政府采購法》的情況,一些本國企業或是投訴無門,或是投鼠忌器、不敢投訴。最近,財政部出臺了《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正是為了推進《政府采購法》的實施。
《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情況表明,《反壟斷法》的實施可能也不會很順利,尤其是當反壟斷的對象是某些外國跨國公司時,難度可能更大。由于中國企業相對說來非常弱小,不能指望中國企業成為這種反壟斷訴訟的主體。在發達國家,對于某些跨國公司的反壟斷訴訟都是由國家很高級別的機構實施的(如美國司法部、歐盟委員會起訴微軟的案例)。目前,我國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總局都承擔一部分反壟斷職能,但如要進行這類大型反壟斷訴訟,需要所有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取得成效。
除了上述屬于機制方面的問題外,實施《反壟斷法》在認識方面也存在著一些障礙。例如,當《反壟斷法》剛公布時,就有人聲稱中國沒有哪個行業被外資所壟斷,中國的情況是外資利用不足,似乎反壟斷就會影響利用外資。實際上,在中國的一些重要領域,跨國公司濫用壟斷優勢的問題極為嚴重,而且,引進外資時當然需要考慮反壟斷問題。將《反壟斷法》與引進外資對立起來,或者為了引進外資而不顧《反壟斷法》,都是不對的。也有人認為《反壟斷法》沒有對國有壟斷行業作出規定,因此《反壟斷法》沒有什么意義,他們借口存在壟斷行業而貶低《反壟斷法》,不主張按照《反壟斷法》起訴跨國公司濫用壟斷的行為,這顯然也是不對的。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法》實施不力,其背后有跨國公司的影響,那么,實施《反壟斷法》會不會也受到跨國公司的影響呢?現在有人就斷言,中國不會像歐盟、韓國那樣起訴微軟,他們顯然對跨國公司的影響有很高的估計。
總之,《反壟斷法》的實施,也會像《政府采購法》的實施一樣,不會是一帆風順的。今后,我們應當吸取實施《政府采購法》的經驗,克服各種干擾,切實貫徹《反壟斷法》,為中國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倪光南,中國工程院院士。
1939年8月1日生于鎮海莊市。歷任聯想集團研究員、首任總工程師等職。1994年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長期從事計算機及其應用領域的研究與開發,并對中國經濟有深入研究。
《反壟斷法》有助促進政府官員的競爭意識
主要觀點:《反壟斷法》規定了行政壟斷,明確規定行政壟斷是違法行為,在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依法行政是對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基本要求,在逐步認識到行政壟斷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情形下,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競爭意識必將得以逐步培育和提升。
- 鄧智松
今年8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八章57條的法律條文中,有8條直接指向行政性壟斷,分別是第一章“總則”中的第8條(行政壟斷的一般性規定),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總共6條的具體規定,以及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51條(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
行政性壟斷,也簡稱為行政壟斷,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行政壟斷具有雙重法律性質,它首先是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其次行政壟斷還具有與經濟性壟斷相同的法律性質,即限制、排除了市場競爭,造成了經濟效率的下降并對消費者的福利帶來了損失,是一種壟斷行為。在此次的《反壟斷法》中對于行政壟斷的規定不乏亮點。
有關行政壟斷規定的若干亮點首先,在行政壟斷行為主體的界定上,《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和依授權行使職權的社會組織在內,對比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將行政壟斷實施主體限定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范圍明顯擴大,也有效地防止了某些非行政機關的“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行政壟斷行為的可能性,所以《反壟斷法》有關行為主體的規定是一種顯著的進步。
其次,《反壟斷法》用專章(第五章)共6條規定了各種壟斷行為,包括強制交易行為、地區封鎖、強制從事壟斷行為和抽象行政壟斷行為,基本涵蓋了各種行政壟斷行為的表現形態。其中用3條的篇幅規定了地區封鎖行為,對于我國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建設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三,《反壟斷法》第37條明確規定了抽象行政壟斷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現實中行政壟斷行為主要以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限制、排除競爭的“紅頭文件”亦即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表現出來,《反壟斷法》的這一規定反映了立法機關規制行政壟斷的決心,也為未來完善有效的規制體系奠定了基礎。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據這一規定在行政復議時請求復議機關附帶提出對違反《反壟斷法》的“紅頭文件”進行審查。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尚未建立起對行政規定的司法審查制度,但《反壟斷法》的這一明確規定為將來司法審查確立后法院對審查權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四,《反壟斷法》第51條對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規定雖然限定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處分,并未突破行政系統內部處理的框架,但最后一句“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仍然是較大的進步。較之一般經營者、消費者等的舉報和投訴,作為專業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建議要更有針對性,分量也更重,將對行政壟斷的規制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有利于培養政府官員的競爭意識競爭文化是《反壟斷法》有效實施的前提和基礎,而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競爭意識更是《反壟斷法》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基本保障。
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的《反壟斷法》必將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中國市場經濟共同成長。
同時,行政壟斷是濫用行政權力干預經濟的行為,往往與經濟利益緊密相連,容易成為滋生行政權力尋租行為的溫床,而行政壟斷也成為當前社會公眾所廣泛詬病和批評的一種嚴重的行政腐敗行為。
我們有理由相信《反壟斷法》的頒行是競爭文化及競爭意識培育和建設至為關鍵的一步。
《反壟斷法》規定了行政壟斷,明確規定行政壟斷是違法行為,在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依法行政是對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基本要求,在逐步認識到行政壟斷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情形下,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競爭意識必將得以逐步培育和提升。-
鄧智松,北京市天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反壟斷法專家,此前曾代理多家跨國企業向中國當局進行企業并購的反壟斷申報,為多家跨國企業提供中國反壟斷法及競爭法律事務方面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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