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兼顧企業與勞動者雙方利益(5)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10:09 南方日報
問:第四十七條在計算經濟補償時,“十二年封頂”是指適用于基數高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的員工還是適用于所有人? 答:“十二年封頂”僅適用于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并不適用于所有勞動者。 問:對于員工月工資超過市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員工,企業在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對其經濟補償的年限和工資基數標準到底該如何計算?是否分二段計算,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齡,其補償方法是否就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處理? 答: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年限前后分兩段合并計算;除原固定工外,其他員工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年限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問:如果中國雇員在過去的一年里,也就是2007年的12個月份里沒簽任何雇用合同,這是不是代表他們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有權利起訴所在公司并要求賠償?如果是的話,最高的賠償額是多少? 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從2008年1月1日起超過1個月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承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即從2008年2月1日起,公司每月要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還不簽合同的,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問: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如果某員工勞動合同跨越了2008年1月1日,這個二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只適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還是適用于此前的工作年限? 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因為第八十七條講的是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不適用于附則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只不過賠償金的標準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