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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師與8家保險公司的較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 16:43 法制日報

  

一名律師與8家保險公司的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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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孫繼斌

  從去年到現在,一起特別而罕見的侵權案件在黑龍江被廣泛議論著,也被媒體一直關注著。說其“特別而罕見”,因為該案的原告是當地的新聞人物———李濱。一名被媒體稱為“保險專業(yè)律師”的律師,在別的案件中他替別人維權,在這個案件中他要替自己維權。而被告則是財大氣粗的7家保險公司。2006年11月,李濱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把其中的7家保險分公司告上了哈爾濱道里區(qū)人民法院。一審結果最近下來了,他敗訴了。但他沒有放棄,他提起了上訴。

  這起罕見的一名保險專業(yè)律師與7家保險公司的訴訟是如何提起的?引起8家保險公司(其中1家未列入被告)的眾怒,李濱究竟做了些什么?

  8家保險公司聯名舉報一位律師

  這起訴訟源于2006年7月5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等八家保險公司聯合簽署的一份《關于黑龍江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惡意炒作、擾亂社會穩(wěn)定行為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請求律師管理部門吊銷李濱律師的執(zhí)業(yè)證。該份報告還抄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省保監(jiān)局,以及省市兩級黨委政府、省市兩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等保險及律師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8家保險公司在《報告》中反映李濱的問題主要有:利用自辦網站和省內外多家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發(fā)表對保險業(yè)不公正和不客觀的評價,甚至公然侮辱、詆毀、攻擊保險業(yè),誤導公眾,混淆視聽;違背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夸大能力、自詡專業(yè)的方法和違規(guī)接受專訪的方式虛假宣傳,蒙蔽公眾,欺騙社會;在李濱代理案件的宣傳過程中,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卻成了他贏得輿論支持的重要手段;利用案件代理機會,抓住保險公司的問題,勒索保險公司的錢財,真正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煽動、帶領保險消費者沖擊黑龍江保監(jiān)局,大吵大鬧,辱罵領導,強搶文件,擾亂國家信訪秩序。

  李濱說:“2006年7月15日晚,正在外地出差辦案,我接到了保險公司的朋友的電話,得知省內8家保險公司聯名發(fā)出《報告》,欲吊銷我律師證的事兒。此后,我就不斷聽到來自各級政府、保險業(yè)、法官、律師和媒體朋友的詢問,問我是否存在8家保險公司聯名《報告》中所稱的惡意炒作、擾亂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據李濱介紹,其實,2006年春節(jié)過后,他就在辦理到北京執(zhí)業(yè)的轉所手續(xù),7月6日在北京執(zhí)業(yè)的手續(xù)正式下發(fā)。可是已經離開黑龍江的李濱沒想到,8家保險公司竟然追到了北京,并將這份《報告》送到了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及律協。這也是李濱下決心訴諸法律的原因。他認為:“他們將帶有侮辱、誹謗性質的《報告》廣為散發(fā),其行為已經超出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報告》中所稱的‘事實’是真是假,讓證據說話。我認為這些保險公司的行為屬惡意侵權,應該受到法律的否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派人到這幾家保險公司作了調查,并責成李濱寫個說明。2006年8月28日,李濱寫了一份20頁的《關于〈報告〉內容嚴重失實及李濱律師近年來代理保險案件的情況說明與匯報》。就8家保險公司舉報他的問題一一作了解釋和反駁。他在匯報中表示:“我可以接受律師行政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任何形式的調查,并積極配合。我也可以接受保險公司任何形式的質疑,并以積極的態(tài)度予以回復,以消除誤解和達成共識。”直到現在,律師管理部門并沒有認為李濱有什么違法違規(guī)之處。

  緣何與8家保險公司“結怨”

  一名律師為何會與8家保險公司“結怨”?李濱認為,是自己揭露出保險業(yè)兩大隱性的“霸王條款”而招來的“攻擊”。

  這兩個隱性“霸王條款”是他在代理的案件中發(fā)現的。2001年,哈爾濱市張女士在某保險公司為丈夫購買了終身壽險(分紅型)和包括醫(yī)療險在內的幾款附加險。2003年,一方面因為經濟緊張,另一方面認為丈夫身體很健康,張女士退掉了附加險中的醫(yī)療險。在連續(xù)交納了4年壽險的保險費后,2005年,張女士的丈夫因病住院并于當年8月31日死亡。處理完丈夫的后事,張女士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卻遭到拒賠。對方的理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張女士的丈夫)沒有把患病之事告訴保險公司,認為他“違反告知義務”。

  張女士解釋說,投保時她丈夫并不知道自己身體不好,否則不會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退掉醫(yī)療險,根本就不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但保險公司仍然拒賠。

  李濱說,這個案件很典型。保險公司不將合同的解除權進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就是一種“霸王條款”,有侵犯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之嫌。因為這意味著,可能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期間,保險公司每年都會行使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不管投保人交了多少年的保費,保險公司都能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其實,大多數投保人不知道,保險業(yè)的國際慣例是:投保人在交納了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情況下,無論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是否存在未如實告知的問題,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都要理賠。保險公司就是利用市民的“無知”和法律的不完善而逃避應履行的義務的。

  李濱覺得自己既然發(fā)現了這個問題,就應該讓更多的消費者知道。所以,他通過媒體等渠道,提醒市民注意。

  保險公司單方約定機動車險屬“不定值保險”是保險業(yè)的另一個隱性“霸王條款”。李濱分析說,《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從理論上講,該條款符合財產保險的補償性原則,但是,該條款沒有對保險公司惡意的、以非法占有投保人保險費的超額承保行為所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做出規(guī)定。這一立法缺陷導致一些保險公司在制定條款時規(guī)定,機動車財產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是“不定值保險”,即在機動車保險中,保險公司作為收費依據的保險金額,在機動車發(fā)生車輛損失時,不成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在此種“霸王條款”下,保險公司可以以“超額承保”來賺取投保人的利益。

  李濱還就這兩大問題向中國保監(jiān)會提交公開建議函,并稱如無法獲得滿意答復,將起訴中國保監(jiān)會“不作為”。他說,他自己將以投保人的名義購買壽險,然后對不公正的條款提起訴訟。由于人身險條款會在保監(jiān)會備案,如果條款“顯失公平”,保監(jiān)會理應追查并責成修改。“因此,我有理由起訴保監(jiān)會‘不作為’。”

  是否構成侵權雙方各有說法

  李濱認為,8家保險公司的指責,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有些事實已經有生效的判決和調解協議來證明。2006年11月,李濱起訴了除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外的7家保險分公司,要求這7家保險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人民幣10萬元。李濱在訴狀中陳述:

  七被告在給各機關、各保險公司、各媒體出具的針對原告的《報告》中大量的反復的、使用了“無賴”、“保險業(yè)的禍害”、“律師業(yè)的敗類”、“李濱的淫威”、“李濱的卑劣行徑”等帶有人身攻擊和侮辱人格尊嚴的文字,惡意地侮辱、誹謗、詆毀原告的名譽,以達到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的目的。目前沒有任何部門認定任何一篇采訪過我的文章或是電視節(jié)目屬于“惡意炒作”、“發(fā)表背離保險技術和法律實質的觀點”、“發(fā)表對保險業(yè)不公正和不客觀的評價”。客觀地講,就我的有關保險業(yè)的觀點,如有關航意險保險費率的問題,我提出航意險保險費不足1元,現行20元的保險費有暴利之嫌的觀點,保險業(yè)根本就沒有發(fā)出任何反對的“聲音”。相反,保險業(yè)的最高行政管理機關———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對我的有關保險業(yè)的觀點回函予以肯定,稱:這一觀點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超前性”,并稱將會在今后的監(jiān)管政策的制定上考慮我的建議;交強險無責賠付是否有法律依據的問題,也獲得了專家和保險協會的認同。

  針對李濱的起訴,7家保險分公司在答辯狀中認為,《報告》不構成侵權。他們認為,李濱以律師身份針對保險業(yè)務執(zhí)業(yè)過程中存在諸多違法、違規(guī)、違紀之處,被告以“報告”的形式向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監(jiān)督的行政機關、行業(yè)自律組織進行投訴。這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揭露虛假誤導以正視聽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具備構成名譽侵權要件之一的“行為違法性”。

  其次,幾家保險公司人為,他們對《報告》本身的郵寄、抄送嚴格局限于負有管理監(jiān)督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行業(yè)自律組織,并沒有向社會或原告執(zhí)業(yè)環(huán)境范圍的不特定人群散發(fā)、傳播。談不到事實上形成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后果。也就是不具備構成名譽侵權要件之一的“名譽確被損害的事實”。

  還有,他們的投訴出于解決問題的善意,不具備名譽侵權構成要件之一的“主觀過錯”。

  起訴7家保險公司名譽侵權案一審敗訴

  今年6月22日,李濱拿到了案件的一審判決書。結果是法院駁回了他的起訴。

  法院的理由是:

  原告代理多起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民事訴訟、行政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并對其代理的案件在媒體與自辦網站上報道,寫個人評論文章。上述事實客觀存在,而七被告針對原告的上述行為,被告以《報告》的形式向具有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監(jiān)督的行政機關及行業(yè)協會,控告原告的“違規(guī)”之處并要求吊銷原告的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行為,不具備構成名譽侵權要件中的行為違法性。另外,被告對《報告》的郵寄僅限于負有管理監(jiān)督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行業(yè)自律組織負責人,其并沒有向包括媒體在內的整個社會散發(fā)和傳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實七被告向社會公開散發(fā)和傳播《報告》的具體內容。《報告》雖然對原告本人及執(zhí)業(yè)行為的評價有的地方言辭不當,但該《報告》屬于檢舉控告類函件,尚未構成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因此,《報告》并未造成原告名譽的毀損和社會公眾評價降低的后果,也不具備構成名譽侵權要件中的名譽確被損害的事實。被告作為保險市場的經營者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的有序健康的發(fā)展,在《報告》中陳述原告的宣傳“誤導”、“糾正”

  原告的評論的同時,也在《報告》中承認保險業(yè)“有待于進一步的規(guī)范和治理”、“不可避免地走了一段不規(guī)范的彎路”,“被告從不反對李濱代理客戶依法維護權益,也歡迎李濱對保險業(yè)提出規(guī)范意見”。這些客觀性的表述亦說明被告沒有損害原告名譽的主觀故意。因此,被告的檢舉和控告行為不具備名譽侵權中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構成要件。據此,原告認為被告的《報告》,存在著極大的主觀惡意,其行為嚴重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影響了原告的正常執(zhí)業(yè),侵害了其名譽權,證據不足。

  對這個結果,李濱覺得“意料之中,法理之外”。所謂“意料之中”,他說,保險公司的力量太強大了,他有點“以卵擊石”的感覺。所謂“法理之外”,李濱認為一審判決說理牽強、適用法律錯誤。理由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發(fā))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同時,該《解答》的第二款又明確規(guī)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幾家保險公司以書面的形式侮辱和誹謗他,損害了他的名譽,完全符合《解答》第二款的規(guī)定。

  其次,保險公司雖然有權利對他的執(zhí)業(yè)行為提出異議、檢舉和控告。但是,檢舉、控告也必須要依法進行,不能夠進行侮辱和誹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6號)第五條的規(guī)定,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李濱說,根據上述規(guī)定,檢舉、控告本身并不是侵犯名譽權的抗辯理由。但對于借檢舉、控告之名,行侮辱、誹謗他人之實,侵害他人名譽的,仍應該認定和追究其侵權責任。

  再次,他的執(zhí)業(yè)行為和非職業(yè)行為包括接受媒體的采訪、發(fā)表署名文章,都不存在擾亂保險市場有序健康發(fā)展的行為。7家公司對于他的觀點有不同意見,完全可以通過公開的方式,自由辯論和發(fā)表行業(yè)觀點的方式解決。通過控告的方式來“糾正”他所謂的“誤導”行為的本身就足以表明,他的觀點是成立的和無可指責的。

  李濱現在靜候著二審開庭的通知。對這起罕見的名譽權糾紛本報也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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